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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国泰产险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获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批准,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
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设备”是指因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意
外事故,且容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设备,具体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前述各类“特种设备”的子类别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并在保险单载明的
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
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
责赔偿:
(一)操作人员的过失行为;
(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特种设备突然故障;
(三)特种设备爆炸、坠落或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
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
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
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费用在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对每人和每次事故的本条费用
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
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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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具有资格证书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操作
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
后未改正的;
(三)被保险人盗用、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或已经相关部门
检验确认报废后仍然使用;
(四)特种设备的充装者擅自对非自有气瓶、非托管气瓶或非法制造及超检验周期的气
瓶、罐车等进行充装的;
(五)操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
(六)特种设备在被装卸或被其他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引起的损失以及特种设备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引起的损失;
(七)特种设备举升、吊升物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吊物品的损失。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地震、盗窃、抢劫;
(六)特种设备测试、检修、改装。
第九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
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五)罚款及惩罚性赔款;
(六)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率)。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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