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专题讲座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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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专题讲座知识

病历书写法律要求与注意事项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专题讲座 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简介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2002年9月1日施行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0年2月4日颁布,3月1日起施行 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简介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共四章36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共五章38条,增加了?“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章节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订情况 1、病历书写基本要求有所增加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订情况 2、对病历书写用笔以及打印病历的保存做出了新的规定:门诊病历也不得使用圆珠笔。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一九八二年四月七日卫生部发布)医院工作制度规定: 住院病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原)第四条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 (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订情况 3、对病历的修改做出了新的规定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原)第八条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备注:该条款的修订,引起社会极大反响, 社会公众质疑国家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最该规范!!!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订情况 4、对病历书写的日期和时间进行了统一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订情况 5、新规范明确规定了对危重(危急)患者应当下达通知书,并对通知书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第二十七条?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备注:患者拒绝签名怎么办?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订情况 6、首次统一了知情同意书的名称 既往:手术同意书、医疗告知书、手术志愿书等等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第十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订情况 7、对急诊留观记录进行了规范   第十五条?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原)第十五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订情况 8、对住院病历的范围进行了修改 (原)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新)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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