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生物安全介绍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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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介绍幻灯片

实验室生物安全介绍 相关的法律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2005年12月28日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生部(2006)15号,2006年1月11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6)73号,2006年2月27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环境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32号),2006年3月8日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2008年9月1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卫生部(2003)14号,2003年8月19日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2004年8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8月28日 修订版)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8月28日 修订版)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对条例的编制目的、适用对象、实验室和病原 微生物的定义、管理者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 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 生物。 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 等活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工作。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对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类,对病原微 生物的采集、运输、包装、保藏等管理作了明确 的规定。 其中对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的分类规定第一类为危害 程度最高,第四类为危害程度最低,且把第一类和第二 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这一点与WHO 、欧盟、美国、加拿大等不一致,应引起注意。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规定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等级,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规定,规定三级、四级实验室的认可和不同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条件,规定了不同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以及责任人,规定了实验室的三废处理和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的组成等。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规定了对实验室活动的管理要求,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医学监督,发生实验室泄漏和感染事故时的报告、处置和控制等。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对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和权力作了规定,明确了县、省和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检查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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