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领域适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合理性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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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领域适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股权众筹领域适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王远明 宋雅婷 (湖南大学,湖南省长沙市,410082) 摘要:股权众筹作为一项创新型金融产品已经产生,为了促进创新创业,目前世界上对股权众筹的立法规 范都倾向于放松对融资企业和众筹平台的金融监管。为了平衡促进资本形成与投资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亟需在立法中设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是已有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内涵与股权众筹的特点 “格格不入”, 导致直接适用产生了困难。笔者认为对这一制度在股权众筹领域可以突破性适用,设置专属于股权众筹的 适当性制度。在本文中笔者将会重点对这一突破性适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理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 D9号 文献标识码:A 引 言 已有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一般限定在金融机构对客户有推荐 建议的业务领域内适用, 例如投资咨询 资产管理 柜台交易等。而新发展产生的股权众筹中,众筹平台只是为融资 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交易的平台,并不会干涉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似乎此时投资 者适当性制度并没有适用的空间。但是笔者认为无论从现实必要性的角度,还是从可行性的 角度来说,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引入股权众筹领域都是合理且合适的。本文将首先对目前股 权众筹领域适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现状进行论述,分析直接适用所遇到的障碍,提出突破 性适用的理论构建方式。然后分别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对在股权众筹领域适用投资者适 当性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希望据此能为股权众筹投资者设立一个利益保护制度。 一、股权众筹领域适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现状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传统内涵 1、传统定义 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2008年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和 服务零售领域的客户适当性》报告中定义有:投资者适当性 (investorsuitability)是指 “中间人 (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零售客户的经济状况 投资目标 风险承 受能力 财务需求 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关于复杂金融产品 销售的适当性要求 (最终报告)》中指出, “适当性” (“suitabilityrequirements”or “suitability”)是指中介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标准和规定,并据此 [1] 评估所出售的产品是否符合客户的财务状况和需求 。而我国证券业协会于2012年12月30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中以专门条款指出,“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 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 融资融券 资产管理 柜台交易等 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 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1 - - 由上可看出,不论是国际文件还是我国国内相关文件,都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定义为: 中间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状况有针对性地向其销售金融产品和服务。 2、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适用投资者适当性的法理上的依据主要是:一,特殊境况理论。特殊境况理 论源于英美信托法,后来成为适当性制度的理论基础。美国法院基于衡平法认为,处于特殊 境况的主体应较一般境况下的主体承担更多的义务。典型的特殊境况是,一方对另一方存在 依赖且没有选择余地,另一方也意识到并乐意接受这种依赖。这种情况下,被依赖的一方应 当承担信义义务。信义义务定义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责任,它因特定的关系而产生,可能是 [2] 合同关系,又不限于合同关系,它的本质是对相对方的忠诚 。构建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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