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徵信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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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理律法律事務所游啟璋律師 前言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必須面對借款人的信用風險,所謂信用風險包括借款人逾期無法支付本息的違約風險和借款人信用轉趨不良的風險。傳統上,金融機構是以加強徵信、分散授信、限制個別授信額度和聯合貸款等方式做事前控管。或者,當放款債權創始(origination)後,銀行仍可以出售或證券化其放款債權,以移轉借款人的信用風險。但受限於市場的流動性,或銀行仍舊希望與貸款客戶維持關係,以致無法或不願出售該放款債權。年代以後,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移轉借款人的信用風險逐漸風行。見證亞洲金融風暴及俄羅斯政府債信危機,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提供銀行另一種既可以去除或減輕借款人信用風險,又可繼續持有標的資產(underlying asset)的選擇。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發展經過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始自年代初期的紐約,但其後倫敦取得世界市場的領導地位。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首先用來做為債權證券化(loan securitization)的輔助工具,隨即快速獨立發展,成為公司債及政府公債避險的主要工具。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雖然讓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首次遭受大規模的損失,但相對的,其表現卻遠優於其標的資產的債券市場。在1997年12月及1998年1月,信用衍生性商品的投資人自韓國開發銀行及泰國工業金融公司獲償8億美金。但由於缺乏標準的法律文件規範,市場的發展一度趨於遲緩。1998年俄國的金融市場遭遇空前的惡劣情況,政府公債違約,購買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用以規避盧布(ruble)貶值及俄國政府違約的投資人雖然有效啟動其契約機制,但也面臨更嚴苛的考驗,約有百億美金的契約涉訟。國際交換及衍生性商品協會(International Swap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乃於1999年公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定義,以減少法律爭議的發生。例如,厄瓜多爾1999年的半強制性債券交換(quasi-voluntary bond exchange)即被認為構成信用事件(credit event),而無任何法律爭議。同樣的,2000年的阿根廷債券交換(debt swap),則一致被認為不屬信用風險事件。 由於許多的金融機構已經能有效的建立內部風險模式,預期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將為金融機構廣泛做為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國際交換及衍生性商品協會在1991年發布標準化的確認書(confirmation),允許交易商使用ISDA主契約(Master Agreement)從事信用交換交易,該標準化的確認書允許當事人從事先定義的規範中,可以自行選定其交易條件。1999年7月,協會修正信用交換的文件,使交易條件更進一部標準化,並在無法標準化的條件中,亦可讓當事人的選擇更加明確。越來越多標準化的交易條件,使得法律的不確定大為減低,從而讓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得以快速發展。從交易量來看,2002年總計名目金額為1兆9千億美金。英國銀行公會則預估,年全部交易將達5兆美元。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型式 意義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為金融工具的一種,用來移轉放款(loan)或其他資產的風險。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有許多不同的型式,內容可以依使用者的需要,量身定做。例如,信用風險移轉的期間可以和標的資產的存續期間一致,也可更短。可以移轉一部或全部風險。標的資產通常為放款債權或公司債、票據(note)等固定收益工具。惟移轉的僅限於信用風險,不及於其他如匯率風險或利率風險。交易方式可以是店頭市場契約,或與票據連結。但無論如何,最基本的架構不外是選擇權(option)、遠期契約(forwards)及交換契約(swap)。 種類 目前在市場上較常見的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有信用違約交換、全部報酬交換、信用交換選擇權及信用連結票據,分別說明如下: 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 信用違約交換為最基本的信用衍生性金融工具。信用違約交換的目的在對因特定標的資產的債務人違約所造成的信用損失提供信用保護。例如,尋求信用風險保護的當事人(信用保護買方),為避免標的資產(例如放款)債務人違約,與信用保護提供人(信用保護賣方)約定,由買方支付一定金額費用與賣方,在約定期間內,如債務人發生信用風險事件,則由賣方補償買方就標的資產的損失。信用違約交換非常類似保證或擔保信用狀。信用保護的買方為受益人,賣方為保證人。信用風險的買方即受益人通常按年或按季支付費用與保證人,費用依標的資產面額一定的基本點計算。信用風險的賣方即保證人,則同意在違約事件發生時支付受益人按約定方式計算的金額。 所謂信用風險事件,最普遍的定義指債務到期無法支付,在某些情形,只有在債務人無法支付達一定金額時,方屬信用風險事件發生。另外,破產或停止支付,廢止營業、債務重大不利重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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