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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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

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 摘 要: ? 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流转税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增值税会计确认方面的问题包括: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问题以及出口退税清算差异的费用确认问题。增值税会计改革构想是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 增值税? 会计处理? 问题? 探讨 前言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税基广阔,影响广泛,征管难度偏大但较为完善,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差强人意,不符合有关的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也不利于纳税申报和纳税检查工作,急需规范 文中以会计理论和税法规定为理论基础,分析了目前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明晰性原则、相关性原则的地方;提出了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查补税额等几方面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具体办法,以此更好地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增值税会计处理信息的相关性。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 ? (二)增值税计处理 ? ? 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按计划成本计价)、“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商品采购”、“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要记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 ? (三)增值税会计处理及改革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以往关于增值税转型的研究文献较少提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关于增值税会计核算和增值税会计方面的研究大多来自于实务界财务工作人员和会计学学者。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首先,财政和会计毕竟属于两个学科,跨学科引起研究不便;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我国当前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一直处于会计从于税法的地位,科目的设置和核算方法都是出于征管方便的需要。同样的所得税会计核算要比增值税会计核算有很大进步,部分得考虑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因此,无论是增值税研究人员还是政策制定部门都不需要考虑相关建议提出后会给企业的会计信息提供及披露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因为会计核算自然会根据税法的变更而进行调整,更不需考虑这种调整是否符合基本的会计理论。从税务征管的角度,这种现状完全能够满足要求,但会计信息不单单是税收征管信息的载体,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公允与否的影响要远远超出纯粹的征管需要。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制度具体规定方面的问题   (一)增值税会计模式的问题   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二)增值税会计确认方面的问题 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问题。 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用会计的语言可表述为,将购货成本中的增值税与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税相配比,即可得出应交税款的数额(或者应退税款的数额)。增值税直接进行税额的配比,为纳税提供便利,符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的要求。企业增值税会计的关键在于对当期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确认,亦即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确认的过程中完成配比。但是,这种配比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配比。会计上的配比原则是指在会计分期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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