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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培训课件
想象力 判断力 分析力 综合力 心理能力与护理差错事故发生。 感觉力、知觉力不敏锐:对工作重要性、责任感和风险发生,缺乏正确认识。不能及时洞察问题,掌握情况,缺乏预见性和对预后的充分估计。(擅离职守、玩忽职守) 注意力分散:思想不集中,工作抓不住关键和要害,分不清轻重缓急,疏忽大意,工作马虎。(查对不严、有章不循) 记忆不全:对学过的医学理论知识和护理技术规范、常规和要求,不能很好记忆,不能充分运用,甚至丢三落四,张冠李戴。(业务不熟、缺乏经验) 思维与想象力缺乏:对所学过的基础理论和操作技术,缺乏举一反三,灵活变通;工作呆板,缺乏灵气,影响正常护理技术的发挥。(见疑不察,操作不当) 判断与分析力弱:缺乏科学的判断方式、程序和对护理过程中的新矛盾、新问题及复杂情况的分析,主观臆断,过于自信。(自作主张) 小结 总之,我们应当学习和掌握有关做好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处理的基础知识和工作内容,养成良好职业道德,端正服务态度,增强工作责任,从主观上防范护理事故。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执行质量标准,开展全程质控,从质量上防范护理事故。完善医疗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监督制度落实,从制度上防范护理事故。规范护理技术操作,抓好三基训练,提高人员素质,从技术上防范护理事故。 医务人员有义务参加医疗事故或争议的协商调解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参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有义务授权参与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诉讼之应诉工作。 (二)《条例》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该禁止的: 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第五十六条)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未按照《条例》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规范和处理预案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利用职务之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医疗事故的处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予以处罚,处罚内容有: 警告;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七、患者、医疗机构、医学会、卫生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的地位、作用及其效力。(示意图) 八、处理医疗事故或争议的主要程序与期间。(示意图) 过错与损害之间直接因果关系:即护理人员的护理过错与其所产生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前因后果的关系。 十、由护理过失造成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 由于护理过失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不认真执行各种查对制度; 不严格执行医嘱; 药物管理混乱; 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 不严于职守; 巡视病房不周; 观察病情不细; 借故拒收危重病员,以及对病员严重不负责任等。 例如以下情况的发生,可以认定护理行为有过错,而且一旦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事实的发生,就存在着发生医疗事故或争议的可能性: 把病员体位摆错,致手术部位颠倒。 手术结束后,清点器械、纱布等错误,致使器械、纱布被遗留于手术切口内。 静脉穿刺输液时忘松止血带,致远端肢体缺血坏死。 不执行用药时“三查七对”制度,用错药输错液,造成事故的。 上夜班睡觉,不按时巡视病房,以致病员发生医疗意外。 拒收推诿危重病员,而延误抢救时机。 不掌握药物的使用方法,滥用药物致使发生医疗事故的。 意识到自己的处置错了,也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病员死亡的。 该做皮试的,而不做皮试就给药;皮试操作违反规范,以致影响皮试的正确性;或对皮试结果判断错误而致误用药。 靠非护理人员代行护士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医疗机构或护理行为人应对医疗纠纷诉讼负有举证责任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指定专人保管病员的住院病历、护理记录及其它病情原始资料。 封存药物药品、药瓶、安培。 指定专人保管体温单、医嘱单、诊疗单等。 暂时封存病区药房。 及时把病员的尸体移送太平间,以备尸体检验。 怀疑医疗器械或设备引起的医疗事故,及时封存器械或设备。 十二、护理行为人应了解被调查重点并做好应诉准备 患者发病情况、诊治经过、有无推诿影响抢救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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