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非盈利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建设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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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非盈利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建设方案 1, 囯务院鼓励和支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等领域 1.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 1.1.1 界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属于政府(包括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的投资范围 1.1.2, 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能力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 1.1.3 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近年又批准地方政府建设债券发行),表现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方式 1.2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清理整顿融资平台同时,可以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1.3,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2010年5月13日),又称“新36条” 细化2005年国务院“非公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通信和交通运输等领域 1.4,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1.4.1,地方性政府债务规模过大,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必须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借债行为, 1.4.2,地方政府及所属机构原则上不得承做BT,不得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1.4.3,但是,可以承做BT的属于政府性债务的项目,仅局限在公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1.4.4,重申地方政府不能承担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包括平台公司BT债务,不能承担任何承诺,担保, 1.5,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 1.5.1,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 1.5.1.1,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1.5.1.2,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1.5.2,创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5.3,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 1.5.4,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 1.5.5,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出台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 全面清理整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坚持维持,压缩,退出,改制政策 2.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2, 财政部,发改委,人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2.3, 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2.4,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 2.5, 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2.6,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号) 2.7, 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2.8,上述主要政策要点 2.8.1 界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即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並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纳入银监会名单制管理体系全面检查监管 2.8.2 除在2010年6月30日前已投融资建设之外,上述融资平台不得再接手完全或大部(70%)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建设,对融资平台授信余额只减不增 2.8.3, 上述融资平台原则上仅能从事赢利性收入公益性项目(如收费公路,自来水工厂等),特别是能从事有偿还能力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2.8.4,上述融资平台承担政府性债务范围内的公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不能采取BT等方式,不能向一般企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举债 2.8.5, 上述融资平台在清理整顿后,吸引民间资本合资,与政府脱钩,改造成正常的法人治理机制的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债务不属于政府性债务,只能依靠自身经营收入偿债 2.9, 结论是,BT项目投资不能与融资平台有任何交易关系,而直接对口政府机构,並采取代建制方式 3, 中央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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