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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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香港 巴黎马德里硅谷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 号越秀金融大厦38 楼 邮编:510623 电话:(+86)(20) 3879 9345 传真:(+86)(20) 3879 9335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 年9 月21 日《关于对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 32 号)的要求,本所律 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 《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问询函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请公司补充披露郑小虎代胡伟、胡勇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以及万景控股对 标的公司增资的出资来源,并就相关的股权转让和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1 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 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 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胡伟、胡勇、郑小虎的说明及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经核查相关银行支 付凭证,在万景控股受让天河鸿城股权和增资过程中,胡伟、胡勇按其实际持有 天河鸿城的权益比例通过郑小虎向万景控股提供资金,再由万景控股向境内支付 股权转让款和增资款。胡伟、胡勇为兄弟关系,其母亲为美籍华人,早年定居美 国并在美国从事医疗行业,胡伟、胡勇提供予万景控股的资金为其家庭境外所得, 未涉及境内购汇或以境内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的情形;郑小虎系中国香港籍,其向 万景控股提供的资金来源于其个人积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 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 号文”)和 《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 号文”)规定,境内居民设立或 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及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 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75 号文、37 号文中所称“控 制”包括境内居民通过代持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经核查,胡伟、胡勇以委托持股方式通过万景控股间接持有天河鸿城的权益, 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但根据本所律师对75 号文、37 号文的理解,本 所律师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法律障碍,主要基于:1、万景 控股受让天河鸿城股权时,当时有效的 75 号文规范的范畴为境内居民通过特殊 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其所指的“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 内居民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 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2011 年11 月,基于筹划香港上 市以及引进新的管理层股东郑小虎的考虑,胡伟、胡勇将其所持天河鸿城全部股 权转让予万景控股,从而通过委托持股间接持有天河鸿城的股权。但在尚未完成 2 香港上市红筹架构搭建之前,因香港股市低迷,天河鸿城于2012 年便放弃了香 港上市计划,之后胡伟、胡勇仍通过万景控股持有天河鸿城的股权,主要是基于 将万景控股作为外资投资平台的考虑,而不再是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 在境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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