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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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中小学教师 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我市中小学校本研修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提升教师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规范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认定对象 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对象为全市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四个学段全体在职专任教师;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和电教等机构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管理的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分认定机构 全市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分认定,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由市教研室具体负责。教师学分按年度进行登记。学校每年12月1日至10日将本校教师校本研修资料进行审定并填写《中小学校本研修课程评价汇总表》于12月15日前将资料交片区单位,以片区为单位成立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小组进行集中审查,认定过程中教研室将进行督查;片区单位在25日前将审查结果报送教研室复审,教研室将审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学分认定流程 1.自主申报。教师要根据自身教学实际确定个人研修目标,拟定研修主题,划分研修阶段,制定科学合理、务实有效的个人校本研修计划并以书面形式报学校校本研修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于每年1月初向学校申报下一年校本研修计划。 2.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人对教师个人校本研修计划从研修主题、研修内容、研修目标、时间安排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修 改意见,审核通过后批准实施。 3.个人实施。教师要按照自主研修与集体研修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相结合的办法,借助教学竞赛、专题讲座、结对帮扶、研课磨课等活动载体,积极开展各类校本研修活动,不断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在研修中领悟,在实践中创新,在反思中提高,着力解决教学实践中的各类问题。 4.学分认定。教师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内容必须是教师本年在学校开展的主题研修活动,以自然年为期限,一年认定一次。由市教育局组织领导,市教研室按照《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分计算标准》(见附件一)审核认定。具体流程如下: 11月20日前,各校教师填写《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年度学分认定考核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并提供支撑性材料; 12月1日至10日各校组织专人对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附件一中本校组织的专题培训;校本研修;青年教师培训;教学展示;自我研修五部分)并填写《中小学校本研修课程评价汇总表》(见附件三); 12月15日前各校将资料交片区单位,各片区成立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小组(片长为第一负责人,小组成员从片区内各校抽调)对片区组织的专题培修和校本研修部分进行集中审核; 12月17日开始,各单位根据市教研室安排的时间将资料(个人资料及附件三电子档和纸档)报送教研室,教研室对研 修成果;校本课程;市级以上的专题培训、校本研修等进行审核; 市教研室于寒假前将最终审核结果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5.结果运用。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分认定将从专题培训、 校本或连片学校研修、青年教师培养、教学展示、自我研修、研修成果和校本课程等七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教师每学年度校本研修总分值为27分,23 —27分为优秀等次,19—23分为良好等次,10分为合格等次,1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合格以上等次每年按10学分记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和教师培训证书,视为完成年度校本研修任务,可以参加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和评优树模等相关活动;同等条件下,以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为序。学分认定不合格者视为没有完成校本研修任务,不得参加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和评优树模等相关活动。优秀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单位教师总数的20%,不合格须占到单位教师总数的一定比例。凡主题不明确、内容不具体、安排不合理,单纯的一次学习培训、听课评课,学时没有达到2.5学时的研修活动不能列入认定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研室要发挥专业引领、业务推动的作用,创新校本研修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校本研修各项管理制度及考评办法,充分调动教师参与校本研修的积极性、主动性,构建教师继续教育长效机制。 (二)严格工作规程。教研室及片区单位要加强指导,认真做好教师校本研修任务的审核认定,力争做到总体把握、客观评估、规范审核、科学认定。凡在校本研修任务审核认定过程中弄虚作 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资格;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在全市通报。 (三)强化学分管理。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学分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由各级认定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集中登记。每年2月,市局向各中小学校公布上一年度教师研修学分登记情况,各校向全体教师公示。市局可根据教师需求,出具教师上一年度的学分证明。 (四)有关事项说明。教师在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经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脱产参加相关学科领域(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二年以上,并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全部培训学分。教师参加连续2个月以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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