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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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

(2001年10月25日公布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土地立法的基本原则 ?   1.本法典及根据本法典颁布的其他土地立法文件,以下列原则为基础: ?   (”鉴于土地的意义是人的生存和活动的基础,调整土地利用和保护关系的出发点是:土地既是受保护的极重要自然组成部分的自然客体、是作为农业和林业生产资料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之基础的自然资源,同时又是不动产,是所有权及其他土地权利的客体; ?   (2)对作为极重要环境要素和农林业生产资料的土地的保护优先于对作为不动产的土地的利用,根据这一保护优先原则,如果不损害环境,地块所有人可以自由地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 ?   (3)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优先,根据这一原则,在进行土地利用和保护活动时,应当作出决定并实施能够切实保护人的生命和防止对人的健康产生不良(有害)影响的活动,即使这样做需要巨大花费; ?   (4)公民和社会组织(团体)参与有关其土地权利问题的决策,根据这一原则,俄罗斯联邦公民、社会组织(团体)有权参 与可能对其利用和保护的土地状况产生影响的决策,而国家权力 ?   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主体,必须依照立 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保证这种参与的可能; ?   (5)地块与地上附着物共命运,根据这一原则,地块的一切 附着物随地块的命运而定,但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   (6)保护特别重要的土地和受特殊保护区域的土地优先,根据这一原则,依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或禁止征收重要的农业用地、一类森林占用的森林资源土地、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和客体的土地、文化遗产客体占用的土地、其他特别重要的土地以及因其他目的受特殊保护的区域的土地。确立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对其他类别土地的否定或轻视。 ?   (7)土地有偿使用,根据这一原则,除联邦法律和联邦各主体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土地使用都应当付费; ?   (8)按专门用途对土地进行分类,根据这一原则,土地的法律制度根据其类别和按照土地区划及立法要求许可的利用方式确定; ?   (9)将国家土地所有制划分为俄罗斯联邦所有制、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所有制和市政组织所有制,根据这一原则,由联邦法律规定这种划分的法律基础和程序; ?   (10)区别对待地规定土地法律制度,根据这一原则,在规定土地的法律制度时,应当考虑自然的、社会的、经济的及其他因素; ?   (11)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利益相结合,根据这一原则,对±地利用和保护的调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同时切实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占有、使用和处分属于他的地块; ?   在调整土地关系时,在调整土地利用关系部分,采用分别适用民事立法规范和土地立法规范原则,对土地私有化采用国家调整原则; ?   2 联邦法律可以规定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的其他原则。 ?   第二条土地立法 ?   1.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土地立法属于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土地立法由本法典、联邦法律和根据本法典及联邦法律制定的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构成。 ?   在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中包含的土地法规范,应当与本法典保持一致。 ?   土地关系也可以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调整,但不应当违反本法典和联邦法律。 ?   2.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在本法典、联邦法律及俄罗斯联邦总统调整土地关系的命令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通过调整土地关系的决定。 ?   3.根据并为了执行本法典、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包含土地法规范的文件。 ?   4.根据并为了执行本法典、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自治机关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包含土地法规范的文件。 ?   第三条 土地立法调整的关系 ?   1.土地立法调整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土地利用和保护关系(土地关系),土地是生活在相应地区的各族人民生存和活动的基础。 ?   2.对利用和保护地下资源、水、森林、动物界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关系,对保护环境、保护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和客体、保护大气和保护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文化遗产客体的关系,适用相应的地下资源立法、森林立法、水立法、动物界立法、保护和利用其他自然资源的立法、环境保护立法、大气保护立法、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和客体立法、保护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文化遗产客体立法和专门的联邦法律。 ?   上述各立法部门的规范可以适用于土地关系,如果土地立法 ?   没有调整这些关系。 ?   3.关于地块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关系及订立土地契约的关系,如果土地立法、森林立法、水立法、地下资源立法、环境保护立法、专门联邦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则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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