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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立法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期限立法研究 ——以《劳动合同法(草案)》为中心 熊丙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 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将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但草案没有对三种劳动合同的具体适用条件和限制做出相应规定,难于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国家实践证明能够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广泛适用已成为世界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劳动合同立法也应该采纳这一原则。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我国人口的大量增长,劳动力过剩与就业岗位不足之间的矛盾成了劳动力市场的主要矛盾。[1]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地位的实际弱化决定了我们在立法时应当配置相应的机制对其劳动权益进行保障。劳动合同期限的制度设计就是劳动权益保障机制之一。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形式。[2]我国《劳动法》仅在第20条对劳动合同期限作了简要规定,将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三种。司法实践证明,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过于简单,引起了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等诸多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因素,这一方面的制度设计并没有实现立法初宗。[3]2006年3月,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沿用了《劳动法》规定,将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但草案仍然没有对三种劳动合同的具体适用条件和限制做出相应规定,难于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笔者试从世界劳动立法发展趋势和各国立法特征出发,结合劳动合同期限的功能,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草案的规定作简要分析,以期能够对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完善提出些许建议。   一、世界劳动合同期限的重要立法发展趋势   劳动法作为兼具公法与私法特征的社会法,旨在通过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目的。从大陆法系劳动法的私法公法化的过程来看,多数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通过劳动立法的诸多制度设计为劳动者建立一个相对稳定和谐的劳动环境,突出保护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   就劳动合同的期限而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能够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合同期限。国家通过立法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广泛适用也很好的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法理念。[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期限的长短,但是用人单位不得随时解除,只有劳动者出现严重过错或有法律上的理由时,才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世界范围内来看,许多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为了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特别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的普遍性。在社会法理念的影响下,这些国家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体现合同自愿这一基础原则之上,都处于由固定期限向无固定期限的演变过程中。[5]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   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集中在第20条。该条第1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及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的概念,即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第2款对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的理解做出了规定,即“ 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毫无疑问,单独从这一款来看,对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有积极意义。该条第3款还规定了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的认定标准,即“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与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简单规定相比,草案的规定在整体上有很大的进步。草案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作了概念性界定,并在关于劳动关系争议的理解和认定方面做出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精神,反映了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基本特征。   但是也有人认为,与法国、德国和台湾等境内外立法相比,草案的规定,显得有些简单泛化,在实际中很难解决问题。[6]笔者基本同意这一观点。在肯定草案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劳动法的变化和发展,我国在《劳动法》颁行13年后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势必应该尽可能全面反映劳动法新的发展趋势,借鉴境内外相关立法的经验,以便从法律规定和操作两个层面上给广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具体来讲,草案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   1.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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