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201409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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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20140928

当前地税系统渎职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非常高兴能有这样一次机会来到地税局和同志们谈心。我讲预防职务犯罪,其实就是普法,我们是在宣传法制,我们用案例,用犯罪后可能受到的刑罚的假想来教育我们的干部让他们不敢犯罪。地税局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所以,在地税局谈预防职务犯罪、反腐败话题,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正是因为我们事业的重要,我们才更要敲响抵制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警钟。 一、为什么要讲这一课 首先是司法、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各个司法机关、各行政机关都有各自的职权,如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煤炭安全监察机关行使煤炭安全监察职权,税务机关行使税务征收权。这些权力都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或行政法规赋予的,法律在给予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就是要正确行使权利,权利不能不用,也不能滥用。滥用权力、不用权力造成后果的,不是违法就是犯罪,不承担行政责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我这里所说的违法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是应负刑事责任的那种违法行为,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的,这是法律理论的问题,不多说。既然滥用权力、不使用权力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负责任,那么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得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也就是说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才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与履行职务行为有关的犯罪就两种,一种是贪污贿赂犯罪,一种渎职侵权犯罪。我们今天主要是研究渎职犯罪,弄清楚渎职犯罪与履行职责的关系,就能促使我们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预防渎职犯罪。所以我们学习是为了履行职责的需要。 其次是检察机关宣传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尤其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两种犯罪统称为职务犯罪。从现阶段来看,这两种犯罪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是不一样的,贪污贿赂犯罪由于检察机关近二十年来的宣传和打击,可以说已经深入人心。一般人都知道将公家的钱揣自己兜里,给别人办事收取好处费是犯罪。这种理念就是一个高中生也能理解。侵权犯罪也好理解,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但对什么是渎职犯罪,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就了解的人不多了。甚至就连我们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很清楚。有的人认为,我们不贪不占,都是为了工作,就是没干明白,出了点差错,也不是故意的,怎么会是犯罪,所以当被查处时,觉得怨屈。我们在办案中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不理解,说情者也不以为然,认为我们小题大做。其实,不贪不占就不是犯罪这种思想是错误的。很多渎职犯罪不需要具有贪和占的情节,它需要看的是你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是否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经济损失。从危害的后果来看,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如渎职行为引起的矿难事故,以及非法拘禁行为引起的后果既有人员伤亡,又会有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这种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造成的那种财产的单一损失。渎职犯罪不仅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还是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渎职案件除了有“感情、人情、亲情”因素外,还有很多是为贪图钱财而铤而走险的。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因徇私舞弊而犯罪渎职罪的要加重处罚。今年1月9日生效的一项新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渎职犯罪给人感觉是“不入腰包的犯罪”,危害似乎不如贪污贿赂等犯罪。为什么要加大惩处力度?因为渎职犯罪不仅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还是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近年来,渎职犯罪也在呈上升趋势。。据我们统计,2011年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611件,生效判决人数4828人,较2010年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7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上升12.23%;2012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928件,生效判决人数4426人。渎职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犯罪行为方式、危害结果认定等方面也在不断出现新变化。渎职犯罪是比贪污贿赂犯罪危害更大的腐败。一是经济损失大,2008年以来,我省查处的渎职侵权类犯罪案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亿多元,间接损失更无法计算。据最高检统计,渎职侵权案件造成损失案值平均是同期贪污贿赂案件的17倍。二是造成大量人员伤亡。2008年以来,我省此类案件共造成2677人死亡,390人重伤。三是发生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民生领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四是危害司法公正。五是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往往相互交织。过去人们常说贪污贿赂是把钱装进腰包的腐败,渎职侵权是不装腰包的腐败,但在办案实践看,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背后大都存在着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如2010年发生在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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