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第一审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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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第一审程序

第十七章 第一审程序 学习提示: 第一审程序上人民法院对形式案件进行第一审审判的时候应用的诉讼程序,在我国将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所以,刑事诉讼法将一审程序也区分为公诉案件的一审程序和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在上诉区分的基础上有普通一审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分。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审判,全面核查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受到何种处罚。作为刑事审判的基础程序,普通第一审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环节。适用简易程序时,上述环节可以简化,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通过本章学习,要了解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着重掌握法庭审判的概念以及法庭审判程序的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的概念、任务、内容和具体程序;着重掌握延期审理的概念和决定延期审理的事由;了解法庭审判笔录的制作要求和程序,判决、裁定、决定的概念、性质和适用对象以及判决和裁定的区别;掌握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内容和格式。 司法考试要点: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概念,反诉的概念,简易程序的概念。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内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内容,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延期审理的条件。 第一节 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法庭审判前程序 二、法庭审判程序 三、一审期间 一、法庭审判前程序 法庭审判前程序又称庭前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到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之前,人民法院进行的各种审判准备工作。 庭前程序的核心是为开庭做准备。包含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二是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程序 1.审查的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第6项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审查的方法 审查的方法只能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即只能审查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和移送的有关材料,而不得进行提审被告人和证据调查工作 3.审查后的处理 (1) 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二)开庭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辩护人。 3.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4.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应以公告形式先期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6.开庭前所进行的上述各项准备活动情况,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二、法庭审判程序 法庭审判程序,简称庭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公诉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直接参加下,当庭核实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听取辩论意见,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犯有何罪,应否判处刑罚,处以何种刑罚,并依法做出判决的诉讼程序。 (一)庭审预备 (二)法庭调查 (三)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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