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之检测基准项目-车辆安全审验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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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之检测基准项目-车辆安全审验中心

102年1月1日起強制實施之檢測基準項目 L類機器腳踏車須符合之檢測基準項目 基準編號 基準項目 補充說明 020 車輛規格規定 102.1.1起各型式裝有車內影像顯示設備之車輛應符合本項規定。 560 電磁相容性(EMI) --- 基準編號 基準項目 補充說明 031 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1.新型式L1及L3類車輛應符合032.之規定。 2.既有型式L1及L3類車應符合031.之規定,各型式L2及L5輛應符合032.之規定。 3.100/1/1前已取得031審查報告既有型式車輛102.1.1各型式之N2、N3、O2、O3、O4類車輛,其「防捲入裝置前後端與輪胎之間距」、「防捲入裝置外側表面」及「防捲入裝置末端彎曲半徑」應符合3.4.2、3.5.2、3.6.2之規定。 430 防鎖死煞車系統(O3、O4) 無法與設計車速大於二五公里小時曳引車聯結之拖車不適用本項。 基準編號 基準項目 補充說明 032 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1.已取得031審查報告之既有型式車輛,如未配備適路性前方照明系統及/或緊急煞車訊號者起O3及O4類車輛其車身側方及後方帶狀反光標識之尺寸及形狀裝置要求應符合本項6.14.2、6.14.3.1之規定。審查報告車輛102.1.1各型式之N2、N3、O2、O3、O4類車輛,其「防捲入裝置前後端與輪胎之間距」、「防捲入裝置外側表面」及「防捲入裝置末端彎曲半徑」應符合3.4.2、3.5.2、3.6.2之規定。 230 間接視野裝置安裝規定 --- 270 間接視野裝置 --- 590 適路性前方照明系統 本項目為選配裝置,若配備才需符合本規定。 基準編號 基準項目 補充說明 032 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102.1.1起各型式車輛已符合031.且配備AFS及/或緊急煞車訊號者,另應符合本項之相關規定。 202 反光識別材料 1.校車及幼童專用車應符合本項。其餘車輛本項目為選配,若配備才需符合。 2.自102.1.1起各型式已符合201者,另應符合本項之7.7及7.8之相關規定。 301 氣體放電式頭燈 1.本項目為選配裝置,若配備才需符合本規定。 2.102.1.1起各型式HID已符合300.且裝設額外光源及/或具備轉彎光型者,另應符合本項之相關規定。 401 側方標識燈 1.全長超過6m之車輛應符合本項,其餘為選配。 2.102.1.1起各型式已符合400.且發光顏色為紅色者,另應符合本項紅色側方標識燈之光度與照射角度規定。 421 動態煞車 1.設計車速不大於25km/hr之車輛不適用本項。 2.自102.1.1起各型式已符合420.且配備自動煞車或選擇性煞車者,另應符合本項5.1.12之規定;配備緊急煞車信號功能者,另應符合5.1.13或6.1.21之規定。 430 防鎖死煞車系統 1.不超過四軸者應配備ABS;其餘車種則為選配裝置,若配備才需符合本規定。 2.設計車速不大於25km/hr之車輛不適用本項。 3.少量:機關、學校進口自行使用之N2、N3類車輛,得免符合本項規定中能量消耗試驗及抓地力利用率試驗測試。 521 非氣體放電式頭燈 102.1.1起各型式非氣體放電式頭燈已符合520.且裝設額外光源及/或具備轉彎光型者,另應符合本項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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