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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的法人资格问题

企业集团的法人资格问题企业集团是一种以大企业为核心 ,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规模巨大、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组织或企业群体组织。 按照总部经营方针和统一管理的进行重大业务活动的经济实体,或者虽无产权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但在经济上有一定联系的企业群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颁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该规定的第十四条规定:“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企业集团在结构形式上,表现为以大企业为核心、诸多企业为外围、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在联合的纽带上,表现为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资产联合的高级的、深层的、相对稳定的企业联合组织;在联合体内部的管理体制上,表现为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既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层管理的制度,建立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在联合体的规模和经营方式上,表现为规模巨大、实力雄厚,是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度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体。不同种类的公司集团的管理体制也有所不同。  股权式公司集团是采用资本作为权威方式来实现对内部成员统一管理的。正是因为集团母公司对于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的纵向控股和持股的特性,从而决定了集团母公司所处的核心地位。一般来说,集团核心企业主要通过对大批成员企业的资本和人事参与,来实现对集团经营业务的控制和统一协调。契约式公司集团由于其成员之间联结纽带为各种契约,相对股权式公司集团来说,其关系密切程度、统一程度均较低,因此宜采用联合管理体制,由处于核心层的骨干企业牵头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集团各成员均为委员,实行集团领导。企业集团的类型主要有: 1、大型生产联合公司。它是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者是由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一些企业相互联合而组成的一个庞大的企业组织。大型生产联合公司的特点是:以骨干厂为核心或以生产名优产品的企业为龙头,周围聚集了一大批企业,形成一个庞大的专业协作网;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表现为垂直的纵向关系;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大量的科技人才和雄厚的资金。  2、大型综合经营联合公司。它是把不同部门中的许多企业联系在一起,并以其中实力最雄厚的大企业为核心而形成的多种企业集团。它的特点是:参加大型综合经营联合公司的成员企业,可以是生产不同类别产品的企业;成员企业既可以是工业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生产性企业,也可以是贸易公司、宾馆、饭店等非生产性企业。3、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它是指金融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的联营。根据以上论述,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即不能对外订立和履行合同。所以我们应特别注意区分企业集团与组成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的区别。组成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名称中通常也会包含“企业集团”字样,往往是“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但是其具有法人资格,属于企业法人。企业集团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是,我们不能仅凭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来判断是否是企业集团。特殊情况下,有些“企业集团”可能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时,我们应根据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批文、章程、报表等,来综合判断到底其属于企业集团,还是属于企业法人。在办理具体业务的过程中,应注意企业集团作为签订人或担保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实际上,企业集团往往没有独立的财产,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因此,从法律上讲,企业集团不能成为受信人,也不能作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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