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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劳动合同的解除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常见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依照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单方解除分为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两种法定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甚至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而且在这种情形中劳动者解除合同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概要: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对劳动者的过错性辞退 (1)概念:即在劳动者存在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若劳动者村在过错且双方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在被辞退之后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劳动者的非过错性辞退 (1)概念:即劳动者无过错,但由于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中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考察力度比较大,希望考生通过本文详述能够充分把握该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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