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第二十八章 争端解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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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第二十八章 争端解决

第28 章 争端解决 A 节 争端解决 第28.1 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起诉方指根据第28.7 条第1 款(专家组的设立)请求设立专家组的 一缔约方; 磋商方指根据第28.5 条第1 款(磋商)请求磋商的缔约方和被请求 磋商的缔约方; 争端方指一起诉方或一应诉方;专家组指根据第28.7 条(专家组 的设立)设立的专家组; 易腐货物指归海关编码第1 至24 章的易腐农产品和渔产品; 应诉方指根据第28.7 条(专家组的设立)被起诉的一缔约方; 程序规则指第28.12 条(专家组程序规则)所涉及的和第27.2 条第 1 款(e)项( 自贸协定委员会职能)所建立的规则;以及 第三方指争端方以外的,根据第 28.13 条(第三方参与)递交书面 通知的一缔约方。 第28.2 条 合作 各缔约方应始终努力对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达成一致,并应 尽一切努力通过合作和磋商就可能影响协定运行的任何事项达 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28.3 条 范围 1.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否则本章的争端解决条款应适用于: (a) 避免或解决缔约方间有关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的所有 争端; (b) 一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的实际措施或拟议措施与本 协定规定的义务不一致或将会出现不一致,或另一缔约 方未能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或 (c) 一缔约方认为,由于另一缔约方实施了一项与本协定不 抵触的措施,其依据第 2 章(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 入) 、第3 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程序) 、第4 章(纺织 品和服装) 、第5 章(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 、第8 章(技 术性贸易壁垒) 、第10 章(跨境服务贸易)或第 15 章(政 府采购)可合理预期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减损。 2. 自WTO 成员有权在《TRIPS 协定》第64 条下提起非违反的 利益丧失或减损起诉生效之日起不迟于6 个月内,各缔约方应审 议是否修正第1 条(c)款,以纳入第18 章(知识产权) 。 3. 两个或多个缔约方达成的与本协定的缔结有关的法律文件: (a) 不构成1969 年5 月23 日订于维也纳的《维也纳条约法 公约》第31 条第(2)款(b)项意义上的与本协定相关的法 律文件,且不得影响与特定法律文件无关的缔约方在本 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 (b) 如该法律文件作出上述规定,则可就该文件项下所产生 的任何事项诉诸本章的争端解决。 第28.4 条 场所的选择 1. 当争端涉及本协定项下和包括《WTO 协定》在内的争端方 均为缔约方的国际贸易协定项下的任何事项时,起诉方可选择解 决争端的场所。 2. 一旦起诉方已依据第1 款所指的一项协定请求设立或将一事 项向一专家组或其他专家组提交,则应使用该被选定的场所并同 时排除其他场所。 第28.5 条 磋商 1. 任何缔约方可以书面请求与其他任何缔约方就第 28.3 条(范 围)所述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在磋商请求中,请求方应列出提 出磋商请求的原因,包括指明实际措施或拟议措施1或其他争议 事项并说明起诉的法律根据。请求方应将请求通过根据第 27.5 条(联络点)所指定的联络点散发所有缔约方。 2. 被请求磋商的缔约方应自收到请求之日后7 天内以书面形式 进行答复,除非另行议定。该缔约方应将答复散发给其他缔约方 并秉承善意进行磋商。 3. 如请求磋商方或被请求磋商方以外的一缔约方认为其对该 事项具有实质利益,可在磋商请求递交之日起7 天内通过向其他 缔约方递交书面通知的方式参加磋商。该缔约方应在其通知中说 明其对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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