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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修订(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及要点归纳
2014 年新修订(颁布)企业会计准则
变化及要点归纳
自2014 年初以来,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 号——公允价
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
—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
第41 号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共七个会计准则,自2014 年7 月1 日
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其中新修订了CAS2、CAS9、CAS30 和CAS33 四个准则,新颁布了CAS39、
CAS40、CAS41 三个准则,通过对比原准则及对新颁布准则的梳理,其变化及
要求归纳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 ——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变化
(一)适用范围变化
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
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
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不再适用长
期股权投资准则的相关规定。
同时明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权
益投资:
1、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
3、《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 ——长期股权投资》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
即原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
他投资。
(二)基本概念
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
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明确在判断“控制”、
“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
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进行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 ——长期股权投资》仅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了规范。
(三)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变化
由于新修订的准则适用范围的变化,相应成本法也仅适用对子公司的投资。
原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不再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处理
新准则明确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
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
计入所有者权益。
(四)豁免采用权益法核算
准则规定对联营企业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同时又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豁免采
取权益法核算:
1、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
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
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2、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
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
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五)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内容纳入准则正文
本次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将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 号、3 号和4
号的相关内容纳入准则正文,同时也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
上市企业做好2010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相关内容纳入。主要包括合并费用的
处理、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
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权益法下顺流和逆流交易的抵消、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
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个别财务报表的处理、处置股权等原因导致丧失控制权的处
理,具体为:
1、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时,投资企业确
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取消了现行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
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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