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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实操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实操版)
一、决策批复
制定企业国 按照内部决策程
确认转让主体 可行性研究
有产权转让 序进行审议,形
方案[注 1] 成书面决议[注 2]
评估核准/备案 清产核资,评估
报批[注 3]
审计
注 1: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 29 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
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注 2: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 11 条: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
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
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注 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 25、26 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
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
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
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通过经纪会员向产权交
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产权转让
信息发布申请书》和《产权转让
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注 4]
审核未通过
产权交易机 按要求调整材
构受理审核 料
产权交易机构予以接收登
3 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
记,并出具《产权转让信息
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发
布《产权转让公告》
注 4: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 号)第9条规定:“转让
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
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在上海地区对产权转让公告
的规定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三、公告转让信息与登记受让意向方
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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