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推广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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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推广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市场推广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广告有关的规定 商品、活动规则及语言要求 不正当竞争 价格规范 《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许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一)、一般禁止性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广告 2012年4月某官方网站推出系列T恤,并用国家领导人图片做大幅广告。北京市工商局表示,该公司在其网站商品促销宣传中使用国家领导人形象,已构成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广告的规定。 注:图片来自凤凰新闻网 避免使用”顶级” 工商总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及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避免使用“特供”、“专供” 以下为禁止的行为: “专(特)供××(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专用”、“××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国家机关的名义及类似内容; 假借“特供”、“专供”或“内部特供、专用”等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利用及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 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 避免使用”极品” 工商总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及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明示促销内容及规则。 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的,应在显著位置明确标示。 进行有奖销售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A、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B、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C、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肖像权及知识产权 1、在商品推广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使用他人肖像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使用他人肖像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的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上述标准,一般情况下,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就构成侵权。 注:图片来自百度 专利权和著作权 商品推广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在商品推广中涉及他人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歌曲、音乐、文案、视频、图片、文字、字体等)、商标权的,应当由相关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授权书,授权书中明确授权范围、时间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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