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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等级选用的规定
公路及公路平交渠化设计的规定 新版9.1.6 1.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的平面交叉均应进行渠化设计 旧版8.3.5 1.四车道以上的多车道公路的平面交叉必须作渠化设计;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应作渠化设计;三级公路的平交,当转弯交通量较大时应作渠化设计 区别 新标准规定三级及以上公路平交均应进行渠化设计(旧标准转弯交通量小不做) 相邻互通立交间距的规定 新版:9.2.4-1 1.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不宜小于4km;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经论证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需适当减小时,其上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加速车道终点至下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减速车道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且应进行专项交通工程设计,设置完善、醒目的标志、标线和警示、诱导设施。 旧版:8.1.4-1 1.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不宜小于4km;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经论证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需适当减小时,其上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加速车道终点至下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减速车道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且应设置完善、醒目的标志、标线和警示、诱导设施。 区别 新标准增加了相邻互通立交间距小于4km时应进行专项交通工程设计的规定 互通立交匝道设计速度的规定 新版:9.2.4-4 1.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在直连式匝道的设计速度为50~80,半直连式的设计速度为40~80,环形匝道的设计速度为40 2.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在在直连式匝道的设计速度为40~60,半直连式的设计速度为40~60,环形匝道的设计速度为30~40 旧版:8.1.6 1.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在直连式匝道的设计速度为50、60、80,半直连式的设计速度为40、50、60、80,环形匝道的设计速度为40 2.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在在直连式匝道的设计速度为40、50、60,半直连式的设计速度为40、50、60,环形匝道的设计速度为30、35、40 区别 新标准规定取值范围,使用中结合主线设计速度予以确定具体取值 公路及铁路相交叉的规定 新版:9.3 1.高速铁路、准高速铁路和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为140km/h的铁路及公路相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旧版:8.4 1.准高速铁路和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为140km/h的铁路及公路相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区别 新标准规定取值范围,使用中结合主线设计速度予以确定具体取值 公路及管线等相交叉的规定 新版:9.5 1.原油管道、天然气输送管道及公路相交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30° 2.管道与各级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时,应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通道或套管应按相应公路等级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 3.严禁易燃、易爆、高压等管线设施利用或通过公路桥梁和隧道 旧版:8.6 1.原油管道、天然气输送管道及公路相交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不小于60° 2.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时,应设置地下通道;管道与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相交叉时,应预埋套管。通道或套管应按相应公路等级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 3.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利用公路桥梁和隧道 区别 新标准规定油气管道及公路斜交角应大于30°(旧标准为不小于60°);管道与各级公路相交都采用下穿方式 动物通道 新版:9.6 1.公路应结合沿线放牧及野生动物迁徙需要,选择合理的位置设置必要的动物通道 2.穿越草原区域的封闭公路,应根据放牧等需要修建沿公路通行的便道(牧道) 旧版: 无规定 区别 新标准要求根据需要设置动物通道和牧道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一般规定 新版:10.1 1.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建设规模及标准应根据公路网规划、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运营条件等综合论证确定 2.(新增)对于改扩建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配合公路主体工程的改扩建方案,提供配套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 旧版:9.0.1 1.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建设规模及标准应根据公路网规划、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运营条件等综合论证确定 2.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总体设计应符合公路总体设计的要求,准确体现设计意图,相互匹配,协调统一,充分发挥公路的整体效益 3.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按照“保障安全、提供服务、利于管理”的原则经行设计 区别 新标准要求对改扩建工程进行配套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的设计 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定 新版:10.2 1.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防落网、防眩设施、防风栅、防雪(沙)栅、积雪标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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