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77.docVIP

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7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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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引 言 1984年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管理条例》和《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并经1994年进行修订以来,速冻蔬菜和脱水蔬菜加工企业虽然分别被纳入第一、二批注册企业名单,并开始进行注册管理工作,一直缺乏与这两类企业对应的注册管理依据和复查换证依据,不能满足对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1996年8月,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持制订的《出口速冻蔬菜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曾经通过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审定,但没能发布。2000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形势和工作的需要做了第三次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与1996年稿和2000年稿的不同点在于: 1.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号令的要求,对速冻蔬菜企业在注册的同时进行HACCP初步运行情况的考核,体现在组织机构及其职责、SSOP对应的八个方面的卫生要求、对有毒有害化学用品的控制等,分布在多个条款之中。 2. 根据品质控制的需要,对包装间温度、杀菌设施、各个出入口等硬件设施给予补充要求。 3. 根据卫生控制的需要,增加了对低温加工区关键部位三相控制及温度显示的要求。 4. 根据源头管理和蔬菜基地备案的新要求,在原料、辅料要求中予以体现,但又给予一定管理伸展幅度和缓冲措施。 编制内容的操作部分从严从细,文本格式力求简洁,便于领会与使用。 本规范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以此进行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朱春泗 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 制定依据 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制定。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速冻(冷冻)蔬菜、水果等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 2.2 速冻果蔬是指用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和其他新鲜植物产品原料经水洗、去皮、加热或不加热、冷却、去水、速冻(冷冻)等工艺加工后低温储存的食品。 3. 卫生质量管理体系 3.1 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 并制定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质量体系文件。 3.2 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3.2.1 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 3.2.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2.3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 3.2.4 环境卫生的要求; 3.2.5 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3.2.6 原料、辅料卫生的要求; 3.2.7 生产、加工卫生的要求; 3.2.8 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 3.2.9 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3.2.10 检验的要求; 3.2.11 保证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 3.3 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 4. 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 4.1 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并贯彻执行。 4.2 企业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 4.3 生产企业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质量体系,确保出口速冻果蔬的生产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5.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5.1 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能够保证其产品卫生质量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5.2 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应建立一级(直属工厂最高领导)品管机构,对工厂监管负全面管理职责。 5.3 品管部门有充分权限以执行品质管理任务,其负责人有停止生产或出货的权力。 5.4 品质管理部门应有食品检验机构,卫生管理机构,作业现场品质人员配置。 5.5 生产负责人与品质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 5.6 应设立HACCP小组。 6.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 6.1 与食品生产有接触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6.2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6.3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离开车间时换下工作服、帽、鞋。 6.4 清洁区、非清洁区加工人员及检验人员工作服、帽应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集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发放。 6.5 清洁区加工人员应戴口罩和发罩。 6.6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加工卫生、卫生质量体系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上岗。 6.7 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管理工作和实验室技术检测工作。 7. 环境卫生的要求 7.1 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外周围环境应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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