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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 王小宁教授 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教学目的: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定义、特点;明确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税所得项目与税率,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不同应税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特殊情况应纳税额的计算。 教学重点:不同应税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特殊情况应纳税额的计算。 教学难点:特殊情况应纳税额的计算。 教学时数:8学时 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最早:英国18世纪末 我国: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修改;1999年8月、2005年10月、2007年6月、2007年12月、2011年6月30日修改。 2011年6月30日11届人大21次常委会通过,2011年9月1日开始起执行。 概述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实行分类征收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 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 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 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 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 概述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 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3500元;对劳务报 酬等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每次收 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四)计算简便 用应税所得的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剩下的部分作为 所得额,乘以规定的税率。 (五)采取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两种征税方法 源泉扣缴制,支付单位来代扣代缴税款;个人申报 制,有一些个人所得的项目要自行申报纳税。我国的个人 所得税制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不是夫妻联合申报。 概述 三、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 (一)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二)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点 (三)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2010年,73202亿元,6.6%(2000年以后,7%左右)。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 (1)判定标准: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 习惯性居住,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即它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 1月 1日起至 12月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2)类别: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3)纳税义务: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 (1)判定标准: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2)类别: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港澳同胞。 (3)纳税义务: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税率之一: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第二节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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