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国立东石高级中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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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国立东石高级中学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職業安全與健康,確保實驗及實習場所之正常運作,特定 本守則。本守則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訂定之,全校相關人員應確實遵行,學生除本守則第六十四條另以校規處置外亦應確實遵行。 第二條 本守則之適用範圍包括本校之實(試)驗室、實習工廠等相關場所(以下簡稱場所)。 第三條 本守則所稱適用之相關人員,即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之定義者,係指因工作關係確需進出前款適用場所之受本校僱用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者。 第四條 本守則所稱職業災害,係指前款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設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等或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權責 第五條 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及有關人員之權責於本校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中另訂之。 第六條 現場作業相關人員及學生之權責: 一、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及設備,發現異常時應立即處理或有關人員報告。 二、作業中應確實遵守安全作業標準及本守則之有關規定。 三、依照規定穿戴防護具。 四、非取得合格操作人員資格者,不得操作危險性機械、設備。 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第一節 機械、車輛之定期檢查 第七條 實驗室及實習工廠所配屬一般公務車輛,應每三個月就車輛各項安全性能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第二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第八條 實驗室及實習工廠之高壓電氣設備,應於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高壓受電盤及分電盤(含各重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之動作試驗。 二、高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三、自備屋外高壓配電線路情況。 第九條 實驗室及實習工廠之低壓電氣設備,應於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低壓受電盤及分電盤(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之動作試驗。 二、低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三、自備屋外低壓配電線路情況。 第十條 實驗室及實習工廠所屬第二種壓力容器(空氣壓縮機或空氣儲筒)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內面及外面是否顯著損傷裂痕、變形及腐蝕。 二、蓋、凸緣、閥、旋塞等有否異常。 三、安全閥、壓力表與其他安全裝置之性能有否異常。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第三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第十一條 實驗室及實習工廠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於初次用前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一、確認胴體、端板之厚度是否與製造廠所附資料符合。 二、確認安全閥吹洩量是否足夠。 三、各項尺寸、附屬品與附屬裝置是否與容器明細表符合。 四、經實施耐壓試驗無局部性之膨出、伸長或洩漏之缺陷。 五、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第十二條 設備之維護保養: 一、一般維護:由實驗室及實習工廠負責管理人員應負責督導使用人辦理事項如下: (一)開工前機具之運轉檢查,並登錄。 (二)使用前機具之清潔處理。 (三)用後機具之擦械清潔及上保養。 (四)使用中之隨時調整。(調整時應停止運轉) 二、定期維護:應由實驗室及實習工廠負責管理人員執行,主要動作如下: (一)定期潤滑:所由動力備附設之齒輪箱、滑道、運動連接體、馬達、軸承應作定期、定量、適當給予加油潤滑。 (二)定期檢修:各種機器之主要部份,如動力機械之傳動部份,應作定期檢查、調整及修護。如有異常現象應即檢修。 (三)不堪使用之機具及零件之報廢或交修。 第四節 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 第十三條 實驗室及實習工廠車輛機械,應每日作業前就其制動器(剎車)實施檢點。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第十四條 依規定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操作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設備不得任意拆卸或調轉使其失去效能。 二、發現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實驗室及實習工廠之負責管理人員或主管人員。 第十五條 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之虞者,應依實驗室及實習工廠安全規定之操作程序操作。 第十六條 研磨機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研磨機之使用不得超過規定最高轉速。 二、磨輪使用,除該磨輪為側用外,不得使用側面。 三、研磨機使用,應於每日作業開始前測試轉動是否異常並試驗迴轉一分鐘以上,磨輪更換時應先檢驗有無裂痕,並在防護罩下試轉三分鐘以上。 第十七條 實驗室及實習工廠配屬公務車輛機械駕駛員應依適應於車輛本身、道路狀況之行駛速度行駛。 第十八條 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操作職工或學生不能使用明火等。 第十九條 為防止電氣災害,所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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