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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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 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 “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 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 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1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 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 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 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 坏;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 射性污染; (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 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 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八)火灾、爆炸; (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 2 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 自然灾害; (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十二)机动车碰撞; (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 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 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 物 (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 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 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 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 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 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 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 同时协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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