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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 号华润大厦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
致: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根据与
发行人签定的《法律服务协议》,委派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
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于2013 年9 月26 日出
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和《北
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
告》”),根据发行人自《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后有关情
况的变化,于2014 年3 月28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桂发祥
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于2014 年4 月23 日就本次发行及
上市的相关事宜的变化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
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简
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于2014 年9 月10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
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于2015
年2 月15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以下简称 “《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于2015 年7 月16 日就答复中国证监会于2015 年6
月23 日下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31336 号)所
列问题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 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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