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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和终止
第六章 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公司的变更 第一节 公司的终止 第一节 公司的变更 一、公司变更的分类 (一)公司主体的变更。主体变更包括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变更公司形式。 (二)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 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有限公司的股东的变更 (三)章程的修改 第一节 公司的变更 (四)变更公司董事、监事与经理的,不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但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公司变更与债权人保护程序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都应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当通知债权人和在报纸上公告三次以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一节 公司的变更 二、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契约依据法律规定归并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二)公司合并的种类 1、吸收合并 2、新设合并 第一节 公司的变更 (三)公司合并的程序 1、合并契约的订立: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股东会的表决:特别决议 3、资产债务的清理 4、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5、办理合并登记(包括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一节 公司的变更 三、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概念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二)公司分立的种类 1、存续分立 2、解散分立 第一节 公司的变更 (三)公司分立的程序 1、股东会的决议 2、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3、订立分立协议 4、分立协议的实施 5、分立登记 四、公司形式变更 1、有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 2、变更过程中的净资产折股 第二节 公司的终止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与分类 (一)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导致公司消灭的法律事实。可能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如股东会的决议,也可能是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也可能是一个事件。 (二)公司解散的分类 1、自愿解散 第二节 公司的终止 2、强制解散: (1)行政行为 (2)司法行为。 A、由于发生公司僵局而由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B、破产裁定 公司僵局案1 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经营期限为1993年3月29日至2013年3月28日,注册资金50万元,现有三个股东:A占25%股份,B占25.50%股份,C占49.50%股份。2001年3月经选举由C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任期三年。此后,由于A、B与C之间出现矛盾,A、B先后离开公司,与C之间发生了十多起诉讼。其中包括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也是通过知情权两审诉讼来实现的。 公司僵局案1 在C任期届满后,股东会未能选举产生新的执行董事。原告试图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但因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存在距离较大而未能成功。原告认为,现原被告双方已无合作的基础,双方矛盾不可调与,公司的股东会不能形成决议,公司事务陷入僵局,两原告的各种合法权利失去行使条件,公司的继续存在是对两原告股东权利的持续冻结 公司僵局案1 冻结与变相剥夺。故于2004年10月2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散该公司。但被告认为,该公司现在运行正常,股东之间的矛盾不是解散公司的法定理由。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故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请求。 公司僵局案2 2000年6月,叶某、项某夫妇与王某、李某夫妻合资设立了安达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四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叶某20万元,项某10万元,王某20万元, 李某10万元。由叶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任兼事,叶妻项某与王妻李某为董事。公 司经营一段时期后效益不佳,叶、王之间为总经理的报酬以及公司的开支等问题发生矛 盾。双方争吵以后,李某便将公司的公章拿回家藏放,以至公司经营业务无法开展。 公司僵局案2 叶 某曾两次主持召开股东会与董事会,均因双方的对抗情绪以及两对夫妻表决权各占50% 而未能形成有效的决议。2001年11月,叶、项夫妇以李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交出公司公章,并请求解散公司。 公司僵局 美国学者,把可能导致公司僵局的主要情形归纳为⑤:(1)争议双方都持有公司50%的股份;(2)公司董事人数为偶数,争议双方都有权选举出相同的董事;(3)由于过高的股东会定足数或者表决权赞成数,使小股东享有否决权;(4)股东之间分歧太大。在这些情形中,公司实际上不能作出任何决议,并不能以公司的运营方式运营。 公司僵局 我国有人把公司僵局归纳以下三类:(1)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股东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2)由于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董事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3)董事任期届满时,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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