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铁结构股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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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结构股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95 年 6 月 14 日訂 定 106 年 6 月 21 日第6 次修訂 第 一 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除公司法及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 二 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 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 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 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三 條 行政處為辦理董事會議事事務之單位。 第 四 條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以書面、電子 文件或傳真方式將會議日期、地點、議程及相關會議資料通知各董事。但 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七條第一項所列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 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足,得於董事會召開前要求行政處補足。董事如 認為經補充之會議資料仍不充分,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相關之議 案。 董事會決議於一定日期延期或續行集會,且議程未改變者,不適用第一項 之規定。 第 五 條 董事會應於總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其他便利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 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第 六 條 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報告事項: (一) 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執行結果與決議通過之計畫時程及目標如有重大差異者,相關部 門應提專案報告;於其他情形,相關部門應於經理部門業務報告 內說明,如執行結果與決議通過之計畫時程及目標有非屬重大之 差異者,並應說明未能依計畫執行之原因、執行差異情形及擬採 行之補救措施,且提出修正計畫。 (二) 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1-13 基本規程 ─ 董事會議事規則 1 (三) 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四) 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 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二)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第 七 條 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三、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四、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 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八、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 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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