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关系】如何有效规避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超详细)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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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系】如何有效规避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超详细)幻灯片

2、经济补偿金与代通知金的运用 经济补偿金,是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补偿。 代通知金,是对违反提前30天通知规定的补偿。 仅针对: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 * 3、代通知金、补偿金标准 代通知金标准: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补偿金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工作3个月, 工作6个月 工作5年零3个月 工作5年零6个月 经济补偿半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1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5个半月工资 经济补偿6个月工资 * 5、经济补偿基数、限额和税费 基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限额: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税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3027*12*3=108972 * 列举计算 员工工作20年, 工资为9000 补偿为:9000*20 工资为10000 补偿为:3027*3*12 注:2006年广州职工月平均工资 3027 元 * 6、不需支付生活补助费或补偿 生活补助费是国有企业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据目前已失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中的有关规定做出的。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1、《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2、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其他: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无需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 四、辞职、自动离职和违约金 1、辞职与自动离职 2、辞职、自动离职常见的问题处理 3、员工离职违约金 4、员工离职的赔偿金 5、非法跳槽的赔偿责任与追偿 * 1、辞职与自动离职 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 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1、辞职与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的行为。 有的职工是因为提出辞职未被批准或解除劳动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的;也有的职工是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的。职工自动离职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则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员工自动离职界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二、职工与企业因辞职问题发生争议只要不出现职工违纪引发的纠纷应按辞职争议处理 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 2、辞职、自动离职中常见问题处理 “自动离职”的处理依据有哪些?” 处理自动离职争议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和《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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