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案”模式的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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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立案”模式的反思

“大立案”模式的反思 立案是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也是执行程序的起点,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大立案”模式是一种将登记立案、咨询导诉、分案排期、通知陪审员、送达、鉴定评估、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诉前调解、速裁、法庭使用、书记员人员调配等功能均归至立案庭,大量审前活动安排在立案阶段完成,服务于审判程序的模式。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审判人员的压力,能让审判人员专心从事审判工作,最大程度上保障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在目前最高院多次强调建设多功能诉讼服务中心、强化诉讼服务意识的背景下,大立案模式似乎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但这种大立案庭模式的宗旨是以信息化促进公开化、透明化、标准化,强调构建多元化的诉讼服务中心,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诉讼需求,并非本文所讨论的“大立案”模式。采取大立案模式的法院在实践中对以上审前程序的功能划分并不完全相同,有的法院将整个审前准备活动归于立案庭,准备活动结束后立案庭方将案件移送给负责审判的审判组织;有的法院则只将部分准备性活动划归立案庭,如只将财产保全的处理归于立案庭,其他的准备活动仍由审判组织负责; 还有些法院的立案庭成了“口袋庭”,几乎包揽所有细锁杂碎的工作,甚至还包括调配和管理全院所有书记员的职能。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被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大部分法院开始将诉前调解或审前调解归于立案庭管理。由此可见,在“大立案” 模式运行下,立案庭管理职能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其中潜藏着诸多问题与负效应。本文主要从我院立案庭的职能上来讨论“大立案”模式在某些方面存在的负面效应。 一、文书送达工作统一归立案庭负责的问题及其分析 送达是诉讼程序问题,如果说程序是法律的心脏,推动着审判流程的进展,那么送达就是这个程序的肌肉,送达不了就无法顺利推动程序的进行。送达难是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难题,是制约法院审判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因素。采取“大立案”模式的法院送达难问题会更加突出。原因有四。1、所有的送达工作都有专门一人负责,除了送达工作还要负责其他大量繁琐工作,送达人员任务繁重,精力有限。2、案件文书送达工作基本靠委托邮局送达,邮寄送达周期长、送达效果不理想,有时候太过于依靠送达人员的技巧,直接送达的比例较低,这样大部分案件送达的时间周期会无形增加,送达成功率、效果自然不理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而适用委托送达显然无法达到这个要求。3、送达难问题的解决要靠原告的协助配合,而专人负责送达无法做到每个案件都能及时与原告沟通共同解决送达问题。4、我院的直接送达都依赖于法警,而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在法警职责职权方面,条例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取消了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的职责。送达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在送达效果上会发生分歧,在程序衔接上易于脱节,比如有些情况下立案庭认为送达完成了,而审判庭认为送达没有完成或者为无效送达造成部门之间摩擦的机会增多,容易造成审判流程上缺乏连续性、一致性和整体性。此外由送达工作衍生的程序转化问题、公告送达问题、裁定按撤诉处理等问题也会造成立案庭室与审判庭的推诿争议。 二、分案排期存在的问题 分案排期是“大立案”模式下立案庭的重要职责,是案件审判流程中的重要环节。立案庭在登记立案后将案件移送至分案排期人员,根据受理的案件数量、各审判业务庭的职责、人员在岗情况及法官个人办案速度、数量进行均衡排期。立案庭负责统一排期、分案实际上将庭前准备等所有工作都与审判人员隔离,庭前准备工作就无法顺利实现,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会议制度将形同虚设。开庭前的工作如争议焦点的确定、诉讼请求的确定或者增加、变更,鉴定问题、证据交换,举证期限的确定、管辖权异议处理、原被告的追加、延期审理的决定等庭前审判工作都无法及时得到处理。以上不确定的因素都可能导致立案庭的预先排期不能实现预期效果,造成很多案件的庭审因为上述等原因无法顺利进行,不得不二次开庭甚至多次开庭,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到审判效率。统一分案排期虽然能够合理均衡平衡法官承办案件的数量,这种平衡容易导致某些关联案件或共同诉讼案件由不同承办人承办,造成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的不一致,同时难以顾及案件对法官专业素质的要求,目前情况下社会分工日益精细,法官的术业往往也有专攻之处和擅长之处,审判业务庭尤其是民一庭更需要这样的专门性知识型法官,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发挥法官各自专业方向优势。统一分案排期将案卷长时间压在立案庭,影响当事人及时阅卷。综上统一排期分案有时候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实体权利,因此,对分案排期工作不宜由立案庭负责,而应恢复由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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