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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标准(土建装修)2
第三部分 附录
附录1 常用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1.1 建筑主体材料
当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0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对于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3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1.2装修材料
本标准根据装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大小划分为以下三类。
A类装修材料
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3要求的为A类装修材料。A类装修材料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B类装修材料
不满足A类装修材料要求但同时满足IRa≤1.3和Ir≤1.9要求的为B类装修材料。B类装修材料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
C类装修材料
不满足A、B类装修材料要求但满足Ir≤2.8要求的为C类装修材料。C类装修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4) Ir2.8的花岗石只可用于碑石、海堤、桥墩等人类很少涉及到的地方。
2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应符合附表1-1的规定。
1. 3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附表1-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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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试验方法及限量值 附表1-1
产品名称 试验方法 限量值 使用范围 限量标志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 穿孔萃取法 ≤9mg/100g 可直接用于室内 E1 ≤30mg/100g 必须饰面处理后
可允许用于室内 E2 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 干燥器法 ≤1.5mg/L 可直接用于室内 E1 ≤5.0mg/L 必须饰面处理后
可允许用于室内 E2 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 气候箱法 ≤0.12mg/m3 可直接用于室内 E1 干燥器法 ≤1.5mg/L
注:1. 气候箱法仲裁时采用。
2. E1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附表1-2
项 目 限 量 值 硝基漆类 聚氨酯漆类 醇酸漆类 按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 (g/L) (注1)
≤ 750 光泽(60°)≥80,600
光泽(60°)<80,700 550 苯 (%) (注2) ≤ 0.5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 (%) (注2) ≤ 45 40 10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 (TDI) (%) (注3)
≤ - 0.7 - 重金属(限色漆) (mg/㎏) 可溶性铅 90 可溶性镉 75 可溶性铬 60 可溶性汞 60
1.4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量≤0.10% (重量分数)。
1.5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附表1-3的要求。
1.6室内装饰装修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1) 溶剂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附表1-4的规定。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附表1-3
项 目 限 量 值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 (g/L) ≤ 200 游离甲醛 (g/㎏) ≤ 0.1 重金属 (mg/㎏) 可溶性铅 ≤ 90 可溶性镉 ≤ 75 可溶性铬 ≤ 60 可溶性汞 ≤ 60
溶剂型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值 附表1-4
项 目 指 标 橡胶胶粘剂 聚氨酯类胶粘剂 其他胶粘剂 游离甲醛 (g/㎏) ≤ 0.5 - - 苯 (g/㎏) ≤ 5 甲苯+二甲苯(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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