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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的现状与思考
关于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的现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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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写作题纲……………………………………………………………………………(1)
绪论…………………………………………………………………………………(2)
内容摘要……………………………………………………………………………(3)
关键词………………………………………………………………………………(3)
本论……………………………………………………………………………(3-12)
一、遗产税的基本理论…………………………………………………………(3-5)
二、目前开征遗产税面临的现实问题…………………………………………(5-9)
三、我国遗产税立法构想………………………………………………………(9-10)四、关于赠与税
(一)遗产税定义
(二)遗产税的特征
二、目前开征遗产税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个人财产难以监控
(二)个人财产的评估机制缺失
(三)遗产税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
(四)遗产继承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
三、我国遗产税立法构想
四、关于赠与税我们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不仅必要,而且理所当然。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理论依据应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公平”和“效率”原则。我国宜采用总遗产税制和有限的分赠与税制(在个人所得税项下)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一、遗产税的基本理论
(一)遗产税定义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其财产转移于他人时所课征的一种财产税。具体来讲,这个概念有三层含义:第一,遗产税为人死亡之后所征的税,该税课征的主要条件就是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如果没有这一法律事实,就不会发生纳税义务,因此,在某些国家,比如英国就把这种税称为死亡税。第二,遗产税课征的对象为死亡者个人合法享有的遗产,如果死亡者本人没有遗产,本税亦不可征收。第三,遗产税向遗产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课征,就继承人而言,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就是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因此,对继承财产的征税也就是对遗赠遗产的征税,所以许多国家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互称的。然而,只是单纯对死亡时的遗产课征遗产税,而对生前的财产赠与不征税,那么,就会导致这样一种情况:被继承人为了逃避死亡后遗产税的课征,对在其生前将自己的财产(即死亡后的遗产)大量的赠与他人,因此,为了杜绝这种法律规避情况的发生,在目前国际上征收遗产税的国家都同时征收赠与税1。
(二)遗产税的特征
与其它税种相比,遗产税的特征表现为:
1、遗产税的纳税环节始于财产所有人死亡之时,自然人死亡是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条件。
2、遗产税纳税主体具有普遍性和限定性。任何自然人都超脱不了死亡这一生命的必然归宿,作为课征遗产税前提条件的遗产继承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普遍的、必然的法律关系。由此决定了遗产税在一个国家具有相当广阔的社会存在面,处于客观的可能性意义上的纳税主体具有不确定的广泛性和普遍性,但这一普遍、广泛的纳税主体一旦进入现实的、主观意义上的遗产继承关系,则被限定具体明确的范围,即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受让人。
3、在税制操作上,遗产税有三个独特之处:一是免征额大。如美国免征额为60万美元,英国为9万英镑,香港为20万港元,台湾为200万新台币,新加坡为50万新元。二是税前扣除和抵免情节规定较多。对家庭成员或配偶之间财产的身份关系特别重视,突出强调了遗产最终归属的社会公益性质。三是课税等级严格细密,边际税率高。如日本是10%-75%,印度是4%-85%,菲律宾是3%-60%。美国是18-50%,台湾是2%-60%。
4、遗产税征收繁琐,控税难度较大。遗产税税源分布在社会最基层,作为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总额的遗产,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权属关系归向不清,存在状况及转移流动的隐蔽性大,透明度不高。如果纳税主体缺乏纳税的积极性和税务机关缺乏细致的调查和积极的课征,就很难控制税源。
二、目前开征遗产税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个人财产难以监控
遗产税的税基是被继承人所拥有的财产。因此,征收遗产税必须以个人财产有权的正确确认及财产金额的准确计量为前提条件。而目前我国对遗产税基甄别能力却十分有限。中华文化又具有“财不外露”的传统思想。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财产是十分隐蔽的。夫妻俩长期生活在一起都很难弄清对方有没有藏 “私房钱”,就更不用说由外人来弄明白某人有多少财产了。因此如何精确地确认和评估赠予财物及遗产价值,这本身就是一项困难的工作。遗产是被继承人一生财富的积累,是一种存量财富,其积聚程度与被继承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及财产的增减变化息息相关,只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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