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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自主催收专题—相关法律规定及运用
第一部分 自主催收专题——相关法律规定及运用
一、资产调查
(一)资产调查的内容
1、企业资产调查内容
从法律角度讲,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资产主要分为两类,即不动产和动产,其中又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从经济和财务角度上划分,企业的资产又可划分为实收资本、对外投资、应收帐款等。根据调查中的实际情况,在对一个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调查时,主要考察的几种资产类型基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即不动产,主要包括企业的自有房产(如厂房、办公场所等)、投资房产,在个别特殊案件中有时也会涉及土地;
(2)大额动产,主要包括车辆、设备、办公用品等;
(3)对外投资,主要包括对其他企业持有的股权或债券;
(4)应收帐款,即债权,民法上的“代位求偿”制度使这类资产在诉讼前后资产追踪案件中有比较重要的地位;
(5)分支机构,对于法人企业而言,其下属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企业或机构的财产和收益,从法律角度讲属于该法人企业所有,因此在对企业法人的资产进行调查时,有必要考察其分支机构的财产情况;
(6)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由于知识产权的人身属性使此类财产往往无法执行,但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财产,可以作为一个企业资产的特定组成部分,也可以用于对外投资,因此调查此类财产对于全面了解一个企业的资产状况具有一定意义;
(7)股东或合伙人资产,对于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公司而言,由于其合伙人或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企业的合伙人或出资人的资产进行调查。
2、个人资产调查内容
个人资产内容大致可以分为金融性资产、实物性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等五类。
其范围主要包括个人名下的房产、交通工具、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家具、收藏品)、银行存款、对外投资所持有的股票、债券、期货合约、投资基金份额等金融类资产、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个人所拥有的专利、商标以及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个人享有的债权,个人因继承取得的遗产,因赠与而获得财产,因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获得的赔偿金,因遭遇国家征收所获得的补偿款等。
(二)资产调查的途径
资产调查应该以调查对象所在地域为中心,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调查:
1、在当地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核查其名下的房地产;
2、在当地人民银行调查其所开基本账户;在商业银行调查其所开的存款账户和其它账户;现在各大商业银行实行全国联网,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便可知道调查对象在同一银行在全国各地的开户情况;
3、通过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以查清调查对象在全国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开户和账上现金和股票数目情况;
4、掌握其投资实业公司情况。可在调查对象有可能投资兴办实业公司的城市工商管理部门,用其名称“海选”其有无投资兴办的实业公司。现在全国许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提供对外收费查询,只要提供投资人名称和证件号码,便可很快查到其名下的企业。但目前只能查到法人代表名下的企业,查股东还要作一些努力;
5、在当地车管部门调查调查对象名下车辆;
6、通过调查对象企业的财务和当地税务、工商和政府其它职能部门,调查其财务报表、企业盈利情况、企业资产明细等相关资料。 ????
二、预期违约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特征
(1)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在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是现实的违反义务。
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的合同债务,因此应构成违约。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
由于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违反合同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债权,对债权人来说,这种期限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即期待利益,该利益应当为债权人享有。实际违约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债权。
(3)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任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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