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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 4101 号——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指南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一、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2
二、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目标 2
三、特定主体的含义 2
四、仅报告执行的程序及结果 2
五、报告的使用限制 3
六、职业道德要求 3
七、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
八、商定程序业务与鉴证业务的比较 3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3
一、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基本前提 4
二、与特定主体沟通的事项 4
三、与特定主体沟通的方式 5
第三章 计划、程序与记录 5
一、合理制定工作计划 5
二、程序的类型 5
三、对程序和证据的要求 5
四、执行程序的限制 6
五、工作记录 6
第四章 报告 6
一、编制报告的基本要求 7
二、报告的基本内容 7
附录 4101-1: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 8
附录 4101-2: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参考格式 10
1.对应收账款明细表执行商定程序 10
2.与并购计划相关的报告 12
3.与债权人要求相关的报告 13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目标、特定主体的含义等基本概念,并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提出总体要求。
一、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本准则第一条的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本准则第十七条又指出,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且存在合理的判断标准,可参照本准则对非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二、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目标
本准则第二条第一款指出,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上述目标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1.商定程序业务执行的程序是与特定主体协商确定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的前提是与特定主体协商需要执行哪些程序,以达到某一特定的目的。与审计业务的明显差别是,审计中执行的程序是由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和职业判断确定的,为实现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各种审计程序。而商定程序业务中执行的程序,是由注册会计师与特定主体协商确定的。
2.执行商定程序的对象是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涉及的范围很广,通常包括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特定财务数据通常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特定财务数据可能直接出现在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也可能是通过分析、累计、汇总等计算间接得出的,还可能直接取自会计记录。
3.注册会计师就执行的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商定程序业务报告只报告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不发表任何鉴证意见。
三、特定主体的含义
本准则第二条第二款指出,特定主体是指委托人和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报告致送对象。
委托人是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一方,是注册会计师报告的致送对象。委托人与被执行商定程序的主体可能是同一主体,也可能不是同一主体。
商定程序业务报告的致送对象除了委托人之外,可能还有其他人。例如,企业为满足其债权人的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该企业的有关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报告致送对象不仅包括企业,而且还包括企业的多个债权人。需要注意的是,除委托人之外的其他报告致送对象仅指业务约定书中所指明的报告致送对象。
四、仅报告执行的程序及结果
本准则第三条指出,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仅报告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并不提出鉴证结论。报告使用者自行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作出评价,并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得出自己的结论。
五、报告的使用限制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商定程序业务报告仅限于参与协商确定程序的特定主体使用,以避免不了解商定程序的人对报告产生误解。这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商定程序是与特定主体协商确定的,而其他人由于不了解为什么要执行这些程序,可能会对注册会计师报告的结果产生误解。
六、职业道德要求
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由于商定程序业务不以提供保证为目的,不属于鉴证业务,本准则不对商定程序业务提出独立性要求;但如果业务约定书或委托目的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其规定。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应当在商定程序业务报告中说明这一事实。
七、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本准则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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