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中原农险中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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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中原农险中国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条款 (商业性) (豫)地(中原农险)(备-农业)[2015](主)17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组 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猪粮比数据以中国政府网发布的数据为准(网 址:/)。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从事生猪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 生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养殖生猪品种为经过国家审定或公布的地方、培育、引进品种以及配套系,适应 当地自然生态环境条件; (二)自繁自养存栏母猪50 头以上,专业育肥猪存栏300 头以上; (三)饲养管理规范,保险标的识别清楚,生产管理档案记录齐全; (四)养殖场地符合当地生猪生产规划布局,达到当地畜牧部门强制免疫要求。 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约定周期猪粮比平均 值低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的猪粮比 (约定猪粮比)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 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约定周期猪粮比平均值=约定周期内发布的猪粮比之和/约定周期猪粮比发布个数。 约定周期是指保险期间内计算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所经过的时间长度,分为一个月、三个 月、六个月和十二个月。约定周期不滚转计算,保险期间内有一个以上约定周期的,后一个 周期自前一个周期结束日次日开始起算。 约定周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约定周期猪粮比平均值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猪粮比的,保险人不 负责赔偿: (一)政府行为和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疾病导致的生猪死亡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 1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保险金额=约定猪粮比×约定玉米批发价格(元/公斤)×承保单猪平均重量(公斤/头) ×保险期间内生猪出栏数量(头) 其中: (一)约定玉米批发价格为上一自然年度全国玉米批发价格的平均价; (二)承保单猪重量最高不得超过100 公斤。 上述约定猪粮比、约定玉米批发价格、承保单猪平均重量和保险期间内生猪出栏数量由 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约定猪粮比、约定玉米批发价格、单猪平均重量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除保 险标的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大量灭失或死亡外,保险期间内生猪出栏数 量也不得变更。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 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 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及时公布约定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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