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草案-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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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草案-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

乳山市聚安石业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乳山市聚安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七年二月 目 录 释 义 1 前 言 3 正 文 4 第一部分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4 一、债务人概况 4 二、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4 三、债务人的债务状况 6 四、债务人的职工情况 7 五、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分析 7 第二部分 重整计划草案 8 一、重整投资主体 8 二、重整方生产经营方案 8 三、债权分类 10 四、职工安置方案 10 五、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债权受偿方案 10 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2 七、重整及清偿资金来源 13 八、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与表决程序 13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 15 十、重整计划草案特别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7 第三部分 结 语 19 释 义 法院或者乳山法院 指 乳山市人民法院 破产法 指 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债权人 指 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聚安公司的某个、部分或者全体债权人 出资人或股东 指 聚安公司章程中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投资人或者重整投资人 指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通过遴选确定受让聚安公司股东股份的投资人 职工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聚安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职工的补偿金 税收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聚安公司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聚安公司享有的无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费用 指 自乳山市人民法院裁定聚安公司重整时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期间发生的案件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资产处置费用等费用 共益债务 指 乳山市人民法院裁定聚安公司重整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重整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审计机构 指 为聚安公司重整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 指 为聚安公司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山东汇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汇德评报字(2016)第054号《乳山聚安石业有限公司拟用于破产重整项目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重整计划的通过 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的批准 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在本重整计划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指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整计划中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元 指 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 前 言 2016年5月27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6)鲁1083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乳山市聚安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重整,同日以(2016)鲁1083民破1-1号决定书指定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负责债务人的破产重整工作。 2016年8月15日,债务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法院主持下召开。 2016年10月25日,管理人在山东法制报上向社会发出公开招募投资人公告,2016年11月2 5日,福建省古田县万达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向管理人提出重整申请,经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代表共同论证、考察,决定接受万达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审计、评估结果,管理人经与重整方充分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80条第1款、81条的规定,制作了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进行审查,同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讨论、表决。 正 文 第一部分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概况 债务人成立于2010年10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张孝国,住所地为乳山市白沙滩镇潘家村。 公司原股东为杜品良、杜辛父子,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石材开采加工、销售。 2013年杜品良将其股份全部转让,债务人现有股东5名,其中杜辛出资272.7万元,持有公司27.27%的股权;其他4名股东张孝勤、吴世任、郭利、张孝国各出资181.825万元,分别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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