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中国政府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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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中国政府网

附件3 XXXX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 示范条款 1. 合同基本信息 1.1 合同构成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 凡16周岁以上的,投保时正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见10.1),投保时未满法定退休年龄(见10.2)的,且投保时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为非既往症(见10.3)的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见10.4),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若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其为既往症的,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须已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见10.5)满1年,方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的团体组织代为组织办理投保相关事宜。 1.3 合同成立及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已享受税收优惠,在您补交税收优惠额度后,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若您符合本合同第7条的“保单权益转移”中所述情况,则不享有犹豫期。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6); (3)个人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专用单证或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相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见附表。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对于医疗险保险金责任,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按照每个保单年度收取风险保险费(见本条款第4.2条“风险保险费”),并承担相应保单年度内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2.3 保证续保 本合同采取保证续保方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证续保最高至被保险人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公司不会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投保人续保。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未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向本公司提出停止保证续保申请,并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向本公司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若被保险人经与本公司协商解除本合同后再次投保本产品,本公司有权对其健康状况进行核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 医疗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是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付的,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见10.7)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单个保单年度内个人自负费用高于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时(被保险人需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本公司审核后认为确实属于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费用可以纳入保障范围),本公司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下列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见10.8)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见10.9)、住院手术费(见10.10)、床位费(见10.11)和其他费用(见10.12)。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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