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主要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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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主要内容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總說明 為減緩人類活動所排放之溫室氣體造成全球氣候變遷,聯合國於西元一九九二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以下簡稱UNFCCC),對「人為溫室氣體」(anthropogenic greenhouse gases)之排放提出防制協議,西元一九九七年UNFCCC第三次締約國大會通過具有管制效力之「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並於西元二五年二月十六日生效,明確規範三十八個工業國家及歐洲聯盟之減碳責任,於西元二八年至西元二一二年間將其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西元一九九年排放水準平均再減百分之五二。西元二一四年於秘魯利馬舉辦之UNFCCC第二十次締約國大會通過提出「利馬氣候行動呼籲」(Lima Call for Climate Action),呼籲各國於西元於二一五年法國巴黎召開之UNFCCC第二十一次締約國大會前提交「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INDC),以作為全球新氣候協議之基礎,接替「京都議定書」成為二二年後唯一具法律約束力之氣候協議。此舉亦將改變以往僅約束已開發國家減量責任的模式,擴展至全球所有國家,對我國因應氣候變遷發展至為關鍵。 我國屬海島型國家,近年來氣候災難頻仍,為最容易受到全球氣候變遷影響的地區,基於我國特殊之國際地位,無法簽署UNFCCC與京都議定書,惟身為地球村的一員,仍願依據公約精神,承擔共同但差異之責任,以成本有效(cost effectiveness)及最低成本(the lowest cost)來防制氣候變遷,並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爰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其要點如下: 一、()二、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及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基本原則。第條及第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第九、第條及第條)參考英國碳預算制訂定階段管制目標及目標調整機制等規定。()、()、()、()、來源及用途。() 、。() 十一、。(第二十條) 十二、(第二十條) 十三、。(第二十條) 十四、。(第二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條 文 說     明 第一章 總則 章名 第一條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一、明定本法立法目的。 二、為表達我國呼應UNFCCC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之立場及作為,善盡地球村一員之責任,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爰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明定本法各級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氣候變遷衝擊或其影響之調整,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傷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和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 三、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四、溫暖化潛勢:指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輻射衝擊,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 五、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六、事業:指具有排放源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機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七、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八、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吸收或儲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吸收或儲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 九、減緩:指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碳匯。 十、低碳綠色成長:促進產業綠化及節能減碳,並透過低碳能源與綠色技術研發,發展綠能及培育綠色產業,兼顧減緩氣候變遷之綠色經濟發展模式。 十一、排放強度:指排放源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所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十二、抵換:指事業採行減量措施所產出之減量額度,用以扣減排放源之排放量。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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