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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劳务合作与海外中国劳工的权益保护_以在日中国研修生为例
中外劳务合作与海外中国劳工的权益保护———以在日中国研修生为例廖小健内容摘要?本文以在日中国研修生为例,探讨海外中国劳工面临的困境及其保护等问题。中国是日本研修生或外籍劳工的最大来源国,赴日研修对中日关系和个人发展的意义非常明显,但由于研修生不受法律保护,侵害在日中国研修生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如能从国家保护和个人维权两个层面,采取相应对策保护在日中国研修生的权益,将有利于促进中日两国劳务合作的持续发展,达到互补互惠、利国利民的双赢局面。关键词?在日中国研修生问题原因对策中图分类号?D99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6052(2009)04-0091-05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对外经济关系的迅速发展,奔赴世界各国务工的中国公民人数急剧上升,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截至2008年7月底,我国在外各类劳务人员为7911万人,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44116万人。[1]各类中国务工人员在海外受侵害的事件也随之迅速增加,并引起了中国政府和媒体的高度关注。海外中国劳务人员,包括国内中资公司为海外在建工程项目派出的公司员工、通过合法劳务中介公司到海外务工的中国劳工以及以各种名义出国打工的中国公民。海外中国劳工面对的问题主要是财产纠纷,虽然也有人身安全等问题,但远不如大型中资机构频频受袭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等事件那么引人注目,因而有关研究相对滞后。日本是接受中国劳工最多的几个亚洲国家之一,本文拟以在日中国研修生为例,探讨海外中国劳工面临的困境及其保护等问题,希望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和人们对海外中国劳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注。[2]一、中日劳务合作的发展(一)日本接受外籍劳工的基本制度日本主要通过《外国人研修制度》和《技能实习制度》接受外籍劳工。20世纪60年代,部分日本跨国企业将海外日企雇员调派回到日本培训,该做法因效果不错而逐渐推广。但按照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规定,外国单纯劳动者和非熟练工人是不允许在日就职的。为了解决培训与法律的矛盾,1981年,法务省正式在签证类别上设立了“研修”的在留资格,每年允许以《外国人研修制度》名义接收外国人来日本研修。为了解决国内劳力短缺等问题,1993年,日本政府增设《技能实习生制度》,即研修生经过为期一年的技术学习后,可与雇用企业签订雇用合同,转为掌握了一定技能的技能实习生,再工作2年。[3]随着研修制度的建立,在日外籍研修生人数与日剧增,从1982年的9973名,到1992年的43627人[4],再增加到2006年的60510名[5]。根据日本的研修制度,按不同接收方式可分“企业单独型”和“团体管理型”两类。企业单独型指日本本土企业接收其在海外投资企业或有贸易往来企业选派的研修生,人数不多。据2006年统计,831家日本大企业接收研修人数为7794名,占当年接收研修生总人数的1114%。团体管理型,是指中小企业团体及公益法人(财团、社团)作为第一接收单位接收研收稿日期:2009年3月23日作者简介:廖小健,暨南大学华侨华人研究院教授,博导。研究方向:国际问题和华侨华人问题。广州,510632。基金项目:本文是广东省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公民的海外安全形势与对策研究》(07Q01)阶段性成果。91《亚太经济》2009年第4期修生的方式,中小企业团体主要包括事业协同组合、劳动局每年抽查70-100家接收研修生、实习生企业事业协同小组合等,大量没有在海外设分支机构的中小企业一般采取此类方式。据2006年统计,拥有下的资料,违规企业的比例一直高企不下,2002年为99%,2003为96%,2004年为90%,2005年为91%。[13]另据日本法务省入国管理局的统计,被认定有“不端行为”的接收企业,2003年有92家,2004猛增至210家,2005年为180家,2003年到2005年3年,共计多达482家[14];企业违规操作的有关数据,2006年为229起,2007年再增加到449起,[15]如果包括没有报案的,因“不端行为”和“违规操作”侵蚀中国研修生、实习生权益的案件会更多。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大类:(一)工作超时、繁重日本法律规定一个月的加班时间最多不能超过45个小时,但有的企业却要求外国研修生实习生加班100个小时以上。个别企业的研修生周六和周日照常工作,一个月加班甚至超过160小时,即每天加班属企业20208家的1748家团体,接收研修生为名,占当年日本接受研修生总人数的9成[6]。(二)赴日中国研修生中日1979年签署派遣研修生协定后,我国便开始对日本输出劳务,并逐渐成为日本研修生的最大来源国。据统计,1982年日本共接收中国研修生1231人,占日本接收外国研修生总数的1115%。1994年接收的中国研修生人数上升到14750人,占总数的4011%,1997年为21340人,占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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