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规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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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规解析

印花税法规解析 一、购销合同 (一)关于外贸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 根据省地税局《关于对部分涉外经济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辽地税行[1994]7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原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政策,执行到1993年底前。从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对外贸合同及涉外保险凭证征收印花税。 [沈地税行(1997)281号] (二)关于进、出口货物的购销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有关规定,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必须签订贸易合同或有关协议。因此,对能够提供合同的按合同所载金额征收印花税;对不能或不便提供合同的,可按其进出口货物金额核定征收印花税。 [辽地税行(1999)97号] (三)关于经援项目合同有关印花税问题 对与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税。 [国税函发(1990)884号] (四)关于调拨单是否贴花的问题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国税发(1991)第155号] 对一些部门、单位使用的“调拨单”,如果其内容是上级主管部门给所属企业下达安排物资、商品计划的,则不应视为合同,不贴花;如果其是一系统有上下级关系的两个独立核算单位,在经济交往中相互结算使用的凭证(有的称发货单或销售发票等),并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则应视为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按规定贴花。 [辽税政四字(1989)326号] (五)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 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国税函发(1990)第994号] 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据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 [国税函发(1997)505号] (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是否贴花问题 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据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国税函发(1997)505号] (七)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根据国税函发(1991)141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规定: 对物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方式的,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的原材料及商品、物资调剂供应;由需方直接收货并与供方结算货款的订货合同,且主管部门将签订的合同正本移交给需方执行的,对这类合同按现行有关规定,应由供、需双方缴纳印花税。 [沈税地字(1991)第423号] 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 [国税函发(1991)第1415号] (八)关于易货合同如何贴花问题 采用以货易货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的双重经济行为的购销合同,书立各方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货物的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价款金额的,应按照合同所载购销数量及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沈税地字(1990)第126号] (九)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的贴花问题 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贴花,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贴印花;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可由出版发行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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