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性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与中国地方税制的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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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性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与中国地方税制的改革

世界性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与中国地方税制的改革 税法概述与税收法治建设 一、什么是税法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它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确认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权益为基本目标和任务的法律形式。 二、税法的法源 税法的法源即税法的法律渊源,一般是指税法的效力来源,即税收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现代国家的税法都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认可的,因此,税法属于成文法,而不是习惯法。税法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 (一)税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2.税收法律 3.税收法规 4.部、委规章 5.规范性文件 6.自治条例 7.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 (二)税法的非正式渊源 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不能作为税收执法和司法的直接依据,但也对税收的执法和司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我国,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是指习惯、判例等。 1.习惯 2.判例 三、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表现,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可谓举足轻重,不可或缺。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为: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该原则的实质在于对国家的权力加以限制,即要求国家征税权的行使须得到全国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以制定有关法律而表示同意。 税收法定主义起始于英国,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思想和实践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1.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初露税收法定主义的萌芽 2.1629年的《权利请愿书》的进一步发展 3.1689年的《权利法案》最后确定税收由议会控制,形成“无代表则无税”,正式确定了法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 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3.课税程序合法原则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1.实质课税原则 2.诚信原则 3.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4.法律优位原则 5.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6.禁止类推适用原则 四、税法体系 1.宪法 2.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 3.税收实体法 4.税收程序法 5.税收处罚法 6.税收救济法 五、税收立法、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 (一)税收立法与税收立法权 (二)税收执法与税收执法权 (三)税收司法与税收司法权 (四)税收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司法监督 六、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积极推进税收基本法的立法 修订税收征管法 完善增值税法 完善个人所得税法 完善企业所得税法 改革完善 资源税法 推进物业税(房地产税)立法 推进环境税立法 推进社会保障税立法 世界性税制改革的经验与中国地方税制改革 公共选择学派的税收思想 一、公共选择学派的形成 美国20 世纪60年代后期逐步兴起的一个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 其主要特征: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广泛的非市场化决策的政治问题 从维克塞尔的“财政交换论”到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 公共选择理论的目的是要设计一种模式,说明在西方民主社会中左右“公共商品和劳务”生产的决策过程,以及公共经济的运转过程 公共选择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布坎南(1919—) 1986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民主财政论》、《宪政经济学》、《宪法秩序的经济学与伦理学》 二、公共物品的特点和市场选择失灵 公共选择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将经济分析扩大和运用到社会—政治法规和制度的结构选择。这一分析首先是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开始的。 公共物品的特点:非分割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 要使人们在公共物品的真实价值与愿意为其分担的成本之间建立起可信的对应关系,就只有使每个人通过某些政治程序表现出他们对该项公共物品真实需求的数量和真实愿意支付的价格,只有通过公共选择的办法。 三、公共选择规则 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其规则是指通过投票对公共物品作出抉择的规则。纳税人、消费者、选民的意愿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得到有效满足,而只有通过一定的政治秩序才能得到协调,投票是达到这种协调的有效方法。 投票规则有两种: 第一种是一致规则:涉及财产权问题的议案 第二种是多数规则 四、公共选择学派的税收思想 (一)个人对公共商品的需求与税收的关系及税制的选择 个人对公共商品的需求通常都是由预算来满足,而政府预算资金的绝大部分又是通过税收筹集的,对公民来说,政府提供公共商品和劳务的直接成本就是税收。 布坎南认为,公共选择学派税收理论的一个主要任务是,要分析、预测各种税收制度对作为“公民—投票人—纳税人—受益人”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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