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政透明度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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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政透明度调查报告

PAGE \* MERGEFORMAT57 上海财政透明度考察(一期) ——上海市政府部门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状况评估报告 项目组联系方式:ruijiangfudan@ 日 期:二零一零年三月 请尊重著作权,谢谢。 项 目 成 果 在项目组进行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与制度执行情况评估中,48个行政部门评价得分仅为66.8分(百分制)。经过调查发现,上海市市级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相当不完善,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内容不完善、公开目录建设不规范、政府信息年报制度形式化等问题。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一定数量的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依法处理依申请公开,大多数部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态度有待改善,信息公开意识较为薄弱,官本位思想较严重。 在项目组进行的财政信息公开情况评估中,绝大多数部门不愿主动公布决算信息,而只表示将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开展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项目组获取的40份答复书,结合相关渠道消息佐证,多数部门采取由市政府下达的统一口径进行答复,甚至字句上都照搬市政府为本次申请答复所下达的内部机密文件内容。 项目组经研究后认为上海市行政机关财政透明度的改善,依靠各部门自行的努力来创造差距,促进落后者公布更多信息,这条途径是无法达成的。项目组认为上海财政透明度的改善还需要上海市政府和财政局方面出台措施,统一部署,统一推进,从个别试点逐步推行。从预算公开、决算引入外部力量审计开始逐步改善,最终实现更多财政信息向社会公开。 项目组此次进行的调查虽然只获取到2份决算表格,但依据信息公开处理的基本流程及相关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态度看,项目组所进行的调查,已事实上向上海市48个行政部门负责人传达了上海市民对于财政信息公开的呼声,造成了特定范围的较大社会影响,对于未来上海市财政信息公开状况的改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项目总结 本项目以上海市行政机关财政信息公开的情况为例,试图评估上海市财政信息公开状况。项目组研究发现,上海市市级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相当不完善,一定数量的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依法处理依申请公开,大多数部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态度有待改善,信息公开意识较为薄弱,绝大多数部门不愿主动公布决算信息,仅表示将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开展财政信息公开工作。项目组据此认为,上海行政机关财政透明度的改善还需要上海市政府和财政局方面出台措施,统一部署,统一推进,从个别试点逐步推行。项目组通过大范围地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有关方面传达了希望财政信息公开的呼声,造成了特定范围的较大社会影响,对于未来上海市财政信息公开状况的改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目 录 序言 5 调研背景和目的 5 相关课题研究情况 7 调研范围 9 调研内容 10 调研视角 12 研究方法和步骤 14 我国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历程综述 16 我国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16 上海市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历程综述 17 上海市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与执行评估报告 21 评估思路与方法 21 评估结果 27 结论与建议 40 上海市行政部门财政信息公开情况分析报告 42 评估思路与方法 42 评估结果 42 结论与建议 49 参考文献与致谢 50 附录 51 本项目调查提纲的规章依据 51 上海市财政局向项目组提供的市预算主管单位名录 54 项目组制作的申请过程记录表 55 项目组制作的制度建设与制度执行情况评分汇总表 56 相关答复材料照片 57 序言 调研背景和目的 调研背景 本报告是一份反映上海市各行政机关财政信息透明度的研究报告。它采用一种简明而又真实的方法展现上海市各行政机关财政信息的公开状况。在纷繁复杂的财政信息中,此报告又重点着眼于各行政部门的行政收支信息公开。 众所周知,公开是现代预算的一个重要特征,透明是现代政府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近些年来,学界关于政府行政体系改革的讨论中,服务型政府建设已渐趋成为热点。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过程中,通过推动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助推政府行政体系改革,已成为重要共识。本项目的开展就是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以推动上海市预算信息的公开,进而促进上海市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自2008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我国财政信息公开的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在国家制度层面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财政信息的公开提供了坚定的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11类政府信息。其中,第4类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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