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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幻灯片
(四)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 (3)消防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公安消防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前,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通过公开举行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由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和反驳,以广泛听取意见的活动。 听证程序其本质就是调查方式的一种,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阶段,并不是所有按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听证程序,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 (四)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 2.消防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有消防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应该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尽到履行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刑法》的主要内容 《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刑法》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在远古时代对战俘的各种肉体惩罚就是刑法的雏形,经过了历朝历代的变革,刑法发展至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 我国《刑法》共452条,分总则、分则两大编,总则共5章101条,分则共10章351条。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行为的特征、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具体适用等。分则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罪名和刑罚的具体适用标准等。 二、《刑法》中与消防违法行为有关的罪责 在《刑法》中与消防违法行为有关的罪责有失火罪、放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危害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 1.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含义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刑法》中与消防违法行为有关的罪责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修订时增设的一个新的罪名。 《刑法》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中与消防违法行为有关的罪责 2.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素 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要素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是否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 (2)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后,是否接到了消防监督机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书面通知。 (3)行为人是否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 (4)行为人拒不执行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人拒不执行的行为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四要素。如果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能按《消防法》第五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条款进行处理。 二、《刑法》中与消防违法行为有关的罪责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从业人员由于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没有履行安全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中与消防违法行为有关的罪责 (三)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遭受重大损失既可以是重大经济损失,也可以是重大人身伤亡后果。 《刑法》第425条规定,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中与消防违法行为有关的罪责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114条规定:毁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法》中与消防违法行为有关的罪责 (五)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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