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课件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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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课件幻灯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共有6章46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类别 死亡人数 (人) 重伤人数 (人) 直接经损 (万元) 调查 一般 <3 <10 < 1000 县 较大 3~9 10~ < 50 1000~ < 5000 市 重大 10~29 50~ < 100 5000 ~ <1亿 省 特别重大 ≥30 ≥100 ≥1亿 国务院 注:“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2、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责任 ( 1)一般情况下发生事故后的罚款 事故等级 对单位罚款 对负责人罚款 一般事故 10万-20万 年收入30% 较大事故 20万-50万 年收入40% 重大事故 50万-200万 年收入60% 特大事故 200万-500万 年收入80%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擅离职守的。 (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四、违反安全生产法规 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302号令)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4年2月)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6 年11月22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第15号令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委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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