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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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幻灯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煤矿安全规程》 最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版于2015年12月26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规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8号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对尘肺病的有关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职工因工患尘肺病属于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患尘肺病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职工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 尘肺病是工人在生产中长期吸入大量微细矿尘而引起的以纤维组织增生为主要特征的肺部疾病。一旦患病,目前还很难治愈。因其发病缓慢,病程较长,且有一定的潜伏期,不同于瓦斯、煤尘爆炸和冒顶等工伤事故那么触目惊心,因此往往不被人们所重视。而实际上由尘肺病引发的矿工致残和死亡人数,在国内外都远远高于各类工伤事故的总和。 尘肺病 尘肺病的分类 煤矿尘肺病按吸入矿尘的成分不同,可分为三类: (1)硅肺病(矽肺病)。长期吸入游离SiO2含量较高的岩尘而引起的,患者多为长期从事岩巷掘进的矿工。 (2)煤硅肺病(煤矽肺)。由于同时吸入煤尘和含游离SiO2的岩尘所引起,患者多为岩巷掘进和采煤的混合工种矿工。 (3)煤肺病。大量吸入煤尘所致,患者多为长期在煤层中从事采掘工作的矿工。 尘肺病 作业人员从接触矿尘开始到肺部出现纤维化病变所经历的时间称为发病工龄。上述三种尘肺病中最危险的是硅肺病。其发病工龄最短,一般在10 年左右,病情发展快,危害严重。煤肺病的发病工龄一般为20~30 年,煤硅肺病介于两者之间但接近后者。空气中的矿尘浓度降低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工作几十年,肺部吸入的矿尘总量仍不足达到致病的程度。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制定《特别规定》目的:为了及时发现并且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的十五项重大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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