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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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幻灯片

* 57 第四十八条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规划核实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58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动撤销,需要研究的是注销的方式。许可证备注、媒体通告、告知建设单位,单个、批量。 59 第四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关注住改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严格限制擅自住改商。 省补充规定即将出台,市、县应当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 60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3.4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4的规定。 容积率指标面临的外部约束: 《江苏省建设用地标准》,最近建设部、国土部联合发文,建设厅、国土厅联合发文。 案例:1.0,0.7。 61 2.3.6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2.3.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容积率奖励: 1、原则,现阶段不宜鼓励; 2、前提,优化规划和条件约定; 3、程序,建设部、监察部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案例:利用退让空间谋求容积率奖励。 62 3.1.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 建设地块开发权益的公平性。 确定规划条件时应全面考虑、模拟分析。 案例:建设厅大楼 63 3.4.1.2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 工业用地的绿地率: 1、规划原理; 2、土地节约、集约使用的要求; 3、《江苏省建设用地标准》; 4、新版的技术规定正在修订,将会有调整。 案例:绿地率15%。 64 6.1.1 为保护城市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的畅通,应对相应空域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控制建(构)筑物高度。 6.1.2 凡需防止电磁波干扰或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防干扰或产生辐射的范围等)。 6.1.3 申请无线电通讯工程项目选址时,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绘制微波通道走向及范围图,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等。 6.1.5 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净空保护要求。 空域保护要求:航行、微波、电磁波。 案例:实施管理的程序衔接。 65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66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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