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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我国土地可分为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本办法主要说的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收支管理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法律与许的范围内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对于国有土地我们都只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且不能进行买卖,所有权也不能进行流转。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租赁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出让的方式:1、协议 2、招标、拍卖、挂牌 协议:指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出让方)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协议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招标:指土地所有者(出让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通过各投标者设计标书的竞争,来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方式。挂牌: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定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所挂牌公告,接受竞买人的报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让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拍卖: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在公开场所出让方用叫价的方法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出价最高者(竞买人 )。 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 划拨土地 土地租赁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是指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行为,是行使处分权的一种形式。 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可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金的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就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补缴的土地价款,就是转让划拨土地、处置抵押划拨土地、转让房改房/经济使用住房、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补缴的价款。 划拨土地收入,就是划拨土地所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的费用。 补缴土地价款的比例: 商业用地 成交价款 40% 商品住宅用地 成交价款 35% 工业用地 成交价款 25% 其它用地 成交价款 30% 省属国企改革 备案评估价 25% 土地收支管理工作的分配 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和国体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的具体政策,对市、县起指导作用。 具体的管理、征收工作就由市、县的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 计划单列市:辽宁省大连市、山东省青岛市、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计划单列市出现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让一些大城市在中国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而不是省一级行政级别。行政区名之一。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而无须上缴省级财政。 期限届满 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出让合同应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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