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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 内容回顾 食品标准、标准化概念及含义 食品法律法规相关名词术语 标准化活动的原则 标准的分类 食品标准的内容 国际食品标准与标准化 食品强制性标准类别 食品标签与标识标注 食品添加剂法律法规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1.1 强制性标准的分级 在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用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 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 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行业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1.2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 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它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1.3 食品安全相关的国家级强制标准的类别 (1)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卫生)标准 例:果、蔬罐头卫生标准,含乳饮料卫生标准,粮食卫生标准 (2)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例: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食品添加剂山梨酸 (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4)食品标签及标识标注标准 例: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5)食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例: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6)食品中某些必需微量元素限量标准 例:食品中铁限量标准、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 (7)食品质量标准 例:小麦,大豆 (8)食品企业卫生规范 例: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面粉厂卫生规范 (9)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例:蜜饯企业良好生产规范,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10)实验方法标准 例: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总则 (11)食物中毒诊断标准 例: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食品安全法第22条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 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 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 2 食品标签与标识标注 2.1关于食品标签的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2.2 制定食品标签的作用 (1)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 (2)促进销售 (3)向消费者承诺 (4)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 (5)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和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 2.3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术语和定义: (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4)加工助剂: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 (5)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6)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7)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8)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适用范围: (1)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2)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4 预包装食品标签及标注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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