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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手提式机械泡沫灭火器维修检验工艺和方法
手提式 机械泡沫、水型灭火器维修检验工艺和方法
1引言
为了确保维修质量,本企业特制订手提式机械泡沫、水型灭火器维修工艺操作规程,适用于维修操作和检验过程。出厂满3年的,每满1年进行维修检验;按照厂家的要求进行检验维修。若遇到专业机构人员或者业主要求检验的,也可进行检验维修。
2执行依据: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检验细则》
GA95-2007《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
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T 12137-2002《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 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17835-2008《水系灭火剂》
GB15308-2006《泡沫灭火剂》
3灭火器进企业
3.1用自来水对每具灭火器进行清洗,遇到油污和水泥结块等情况,应作特别清洗;按送修单位、规格分类安放,开具维修单并入维修台帐。
4维修操作过程
4.1维修前的检查
4.1.1 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
4.1.1.1 没有厂名和生产日期,或已无法辨认的;
4.1.1.2 使用年限超过6年的;
4.1.1.3 筒体表面锈蚀面积≥1/3或连接部位完全锈蚀的;
4.1.1.4筒体严重变形的;
4.1.1.5 筒体为平底或外置式贮气瓶的;
4.1.1.6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4.1.1.7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4.1.1.8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4.1.1.9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4.1.1.10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4.1.1.11对于可重复充装的灭火器,其充装口的内径不应小于19 mm;
4.1.1.12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4.1.1.13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4.1.2报废的灭火器处理:
4.1.2.1去除报废灭火器内部压力,排尽灭火剂倒入有盖的专门容器内;
4.1.2.2在筒体上加上永久性标志;(在筒体上钻一小孔,贴上用不干胶写有“报废”字样的明显标志,字体最小为25*25mm;其内容:
1)报废年月;
2)维修单位名称;
3)检验员签字。
4.1.3开具报废单并登记入册。
4.2拆卸灭火器
4.2.1技术要求:
4.2.1.1在拆卸灭火器时,不得造成变形或明显机械损伤。
4.2.2必须确认灭火器内无压力才能对灭火器进行拆卸,操作时身体不得位于筒体轴线方向;
4.2.3将带有压力的灭火器固定在气瓶拆卸装置,夹具和筒体接触部分应衬垫软性耐磨材料,以免磕伤筒体和铭牌。用合适的扳手将灭火器压力表松开至能够听到气体外泄的声音,严禁用铁锤,凿子重击拆卸;把气瓶从拆卸装置取下放入指定泄压区域;
4.2.4将泄压完毕的灭火器重新固定在拆卸装置上,先将灭火器压力表拆下,在用合适的扳手将灭火器机头和筒体拆卸分开;
4.3检修器头
4.3.1技术要求:
4.3.1.1对可修复的零件用适当方法修理。(如细砂布打磨等);
4.3.1.2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密封零件和不可修复的零件;
4.3.1.3阀杆外径和器头阀杆孔不得有明显机械损伤和深划痕;
4.3.1.4螺纹不得有断牙和高度不足;
4.3.1.5弹簧不得有锈蚀(锈斑);
4.3.1.6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液清洗。
4.3.2拆卸器头至零件;
4.3.3检查全部零件质量状态;
4.3.4器头全部零件必须清理干净;
4.3.5更换全部密封件;
4.3.6组装器头、恢复原状;
4.3.7检查阀杆启闭动作灵活性和密封可靠性。
4.4清洁检查
4.4.1卸压后对筒体剩余灭火剂进行凝固点、抗冻结、融化性、PH值、表面张力、灭火性能等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倒入废灭火剂贮罐,合格的重新使用;
4.4.2用高压水枪或清洗机对筒体内部反复进行清洗,然后用检验灯进行内部检查。筒体内壁锈蚀面积大于等于三分之一或筒口螺纹等部位完全锈蚀的,应予报废。清洗后的筒体不得留有残留水分、油脂、铁屑、氧化皮及其他杂物;
4.4.3零部件应作清洗;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对出现明显变形、卡阻、老化、破裂、锈蚀的必须更换。各密封件必须更换。更换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原生产厂的设计要求。贮气瓶表面的防腐层破坏的应予涂复。安全膜应予更换。
4.5水压试验(实验压力见铭牌)
4.5.1技术要求:
4.5.1.1试验用水必须是洁净的淡水;
4.5.1.2试验用水的温度不得低于5摄氏度;
4.5.1.3试验用水的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不宜大于5摄氏度;
4.5.1.4试验压力下的保压时间不得小于30秒;
4.5.1.5试验对被测试件不得施加外力;
4.5.1.6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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